行政机关对违法用地负有监督和查处的职责。然而,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理受害人的举报时常常以敷衍和草率的态度答复,忽视了受害人的真实诉求和意愿。行政执法应当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为公众提供服务。但在本案中,相关行政单位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复议机关三次“打回”,一起来看看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办理的这起撤销违法查处答复案件吧!
【案情:土地被非法侵占后,求助行政机关却遭冷遇,不作为令人失望】2018年,A市某村民委员会以A市政府规划安排,需要在孟先生的承包地上进行公路延伸以及进行水景公园建设为由,要求孟先生将名下承包地以每亩800元的价格进行转租,并与孟先生签署占地补偿协议,虽说名义上是个占地补偿协议,但实质上该份协议为土地租赁协议。孟先生认为该份协议签署实质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于2023年11月20日 向自然资源局邮寄了违法查处申请,自然资源局在签收之后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了关于违法查处申请的答复,告知目前土地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案涉地块正在整改过程中...
这种既未回应真实诉求,又没有解决实际问题的答复,实在是让孟先生感到非常愤怒和失望!
律师认为,案涉地块为集体土地,在未办理任何用 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集体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违背《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管理条例,案涉合同无效。并且自然资源局本身具有进行集体土地用地管理的法定职责,在孟先生提出违法查处后,自然资源局并未进行实际处理,仅要求相关部门补足手续,并未实际履行相应的法定查处职能!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师指导孟先生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查明事实,责令对孟先生重新作出答复!
【行政单位一条道走到黑,两次复议均败,仍不思悔改】这已经不是双方第一次交锋了,孟先生早在2023年11月20 日就申请查处了,结果迟迟收不到答复,历经一次复议,自然资源局终于有动静了,就在复议期间,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30日向申请人送达《关于违法查处申请的答复》,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被确认违法。
然而,这次回复并无任何效果,孟先生继续对此次答复向复议机关展开第二次行政复议。因自然资源局未提供任何答复作出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答复。
自然资源局收到复议决定后又于2024年6月14日重新作出答复,与前一次的答复相差无几,该启动的查处程序一个没动,该解决的问题一个没解决,孟先生不得已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而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还在狡辩“一直在积极履职”,积极履职的证据就是作出了一份书面答复,重复了一遍孟先生已知的事实,至于占地单位用地手续是否齐全,不齐全的是否应当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呢?都没有!
律师认为,自然资源局本身具有监督检查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涉案土地使用存在违法情况,申请自然资源局理应予以查处,自然资源局在《关于违法查处申请的答复》中,认为涉案土地违法查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显然错误!
截至目前,申请人已三次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受到查处申请后应当积极调取相关资料,向当地政府以及村委了解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复议机关在第一次作出撤销决定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后,自然资源局仍然未能解决申请人诉求及 问题,为全面提升行政效能,自然资源局应当积极履职尽责,多举措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避免行政复议“程序空转”现象持续发生!因此,仅仅做出书面答复,重复事实,绝对不是充分履职的表现!
律师观点最终也被复议机关所采纳,最终撤销了答复,要求自然资源局重新调查处理!
【在明律师有话说】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用地案件时,必须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这包括从初步的立案、调查取证、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案件审理、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再到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催告履行,以及在必要时孟先生民复议机关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查处的作用在于向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行政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后应当针对具体情况立即依法作出上述处理,对违法单位依法处罚,这正是举报者所期待的结果,也是现阶段许多行政单位需要不断努力和提升的方向!(文/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