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不公开,查处申请“没收到”?咱农民查个事儿咋就这么难

智勇评社会 2024-11-02 12:06:38

在明律师咨询、代理的大量案件中,村务公开状况始终不容乐观。一些村集体或者村委会该主动公开的等着农民去提申请,提了又不予答复让你去上级申请反映,反映了上级也不及时查处、答复,这就把事情闹到了需要提起行政复议这一步。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梁红丽、贾华律师就在B市某区代理了一起案件,一份本不复杂的村务公开申请几经周折演变成了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这里面究竟有怎样的理由呢?咱农民查个和自己利益切实相关的事儿,哪儿至于这么费事呢?

【基本案情:申请公开村集体财务信息未果,依法反映还没人管?】

委托人杨先生等6人均系B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有证的宅基地及房屋。2024年3月,委托人向所涉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村委会依法书面公开涉及村集体财务信息等方面的7项事宜,邮件物流截图显示次日签收,但村委会却未给予其任何答复。

那么作为村民到底是否有权跑到村集体来“查账”呢?答案是十分明确的。

即将于2025年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3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利。

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则针对村务公开规定了清晰的救济渠道: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据此,村民不仅有权向乡镇街道一级反映,也有权直接向区县政府一级反映,法律中这一“或者”的规定反映出立法者对村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强有力保障。

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委托人于2024年5月向xx镇人民政府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镇政府对某村委会未主动公开财务信息的行为予以查处,责令其如实以书面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但这份查处申请仍然如泥牛入海一般杳无音信,这令委托人大感意外。2024年7月,在经过法定的两个月履职答复期限后,委托人向B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镇政府依据《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实际履行查处职责,并作出书面回复。

【律师解析:申请各种查处没那么简单,但一定要敢于正确申请】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镇政府承认其具有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但却答辩称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故无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上,在明律师代理的个案中行政机关以“未收到”相应材料为由答辩的绝非孤例。但就当前邮件快递发送的准确性而言,在申请人能够明确出示物流信息截图的情况下,邮件被准时送达并不存在任何问题。

所谓的“未收到”究竟是何原因导致的,是负责接收邮件的值班人员“马虎”,还是某些机关在邮件收发工作安排上本身存在疏漏,亦或者真是快递员的工作失误?有一点是明确的,这些理由并不构成相应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

一个本应在接到村民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开的村集体财务信息,却要一路复议至区政府层级才能得到实质性的公开,试问这当中究竟是麻烦了谁,增加了谁的权利救济成本?真的有必要将事情弄得如此复杂吗?

为什么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村民们都热衷于拨打市民服务热线反映或者一趟一趟去找村委会“解决问题”?显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对于部分农民朋友而言存在较大的“技术难度”,很多在专业律师看来十分简单的事情到了咱老百姓手里都会变得无比艰难和有压力。

那么试问,村务公开工作能否严格依法落到实处,从而免除村民去“反映”的劳累呢?

【案件结果】

2024年9月30日,B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字〔2024〕8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物流截图显示委托人的查处申请已被签收,被申请人未对邮寄的信件处理应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进行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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