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一条咨询,公司账上有一笔货款没支付,挂账时间超过2年,未支付的原因是货物质量问题,现已确定不再支付给对方企业,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以,这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这种情况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并入收入总额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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