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胆囊手术后发生自发性脑出血,术前准备欠缺医方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6-30 17:33:07

一、患方诉称

2021年1月16日原告在被告医院经彩超检查腹部胆囊结石,于当月27日入院做胆囊摘除手术。术前做了血压、血糖、心电图及腹部彩超、胸部CT等检查。本预约脑部核磁在1月31日做,27日下午被告知原告因为做手术的人太多,核磁来不及做了。

1月30日早晨8:00安排手术,11:00胆囊摘除手术完成,当晚19点左右原告大脑后部剧烈持续疼痛,紧接着剧烈呕吐绿色液体,家属多次呼唤值班医生查看,医生都说是术后正常反应。这些反应持续到2月1日19点,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充满后脑。

随后被告无法医治于当日转入州人民医院ICU病房抢救至2月8日,2月26日出院。在此期间原告四肢不受大脑控制、不能自己行走、语言表达不清、视力模糊、生活不能自理。

二、患方观点

原告在入院时明确告知被告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情况下,被告未尽应有的谨慎检查义务,在胆囊摘除过程中实施腹部加压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术后家属多次发现原告严重不适,呕吐长达50小时,要求处理时被告置之不理,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了更加严重的后果。

三、x市x人民医院辩称

原告称被告“未尽应有的谨慎检查义务”与事实不符,被告已经根据保某莉的临床表现进行了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尽到了临床应尽的注意义务。保某莉主诉收住市医院普外科。自述患有高血压2年,应用药品:络活喜;患有糖尿病2年,应用药品:二甲双胍,否认其他病史。

经检查初步诊断为“1.慢性胆囊炎伴结石;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3.2型糖尿病”。监测血压、血糖控制平稳,术后一级护理,并给予补液,营养支持对症治疗。术后当天诉恶心、呕吐,考虑与全麻术后麻醉反应有关。

给予抑酸、止吐,补液以及补钾等对症处理,密切观测病情变化。术后转天恢复情况欠佳,诉全身乏力,急查头颅CT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考虑为脑血管畸形出血,与骨科、神经外科会诊后,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转州医院进一步治疗。

保某莉出现的蛛网膜下腔出血非外伤性,而是属于自发性。原告所称的“在胆囊摘除过程中实施腹部加压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没有事实及科学依据。被告在行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过程中完全符合操作规程。原告诉称“要求处理时被告置之不理延误了治疗时机”不符合事实,被告采取诊疗措施进行诊疗,不存在延误情形。

根据《中国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治指南》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的突出的临床症状是头痛,而保某莉在术后未诉头痛,仅诉恶心、呕吐。患者全麻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后,全麻术后恶心、呕吐为常见并发症。保某莉无抽搐发作。无动眼神经麻痹。无偏瘫,无视力障碍。无双颞偏盲或同向偏盲。

故初期考虑麻醉反应相关,给予止吐对症治疗,术后当天恶心、呕吐症状好转,诉乏力;考虑呕吐至酸碱平衡、电解质紊乱有关,给予补液、补充电解质对症治疗,术后第2天乏力症状加重,故考虑脑血管意外可能,急查头颅CT证实蛛网膜下腔出血,组织会诊,并及时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四、鉴定意见

1、x市x人民医院在诊疗被鉴定人保某莉慢性胆囊炎伴胆囊结石疾病,诊断明确,选择手术方法正确,

2、但在手术择期尚欠考虑。围手术期准备欠缺。告知内容不充分。术后处理对蛛网膜下腔出血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及早诊断。早期治疗,存在过错。

3、因无法明确出血原因。仅能分析为一果多因。由此x市x人民医院与被鉴定人保某莉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保某莉自身疾病等因素共同所致,为同等责任。参与度为50%。

4、伤残等级鉴定:精神状态: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精神伤残程度:被鉴定人保某莉,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精神伤残程度为十级。

五、法院判决

2022年1月18日判决,被告x市x人民医院故应当在本案中对其医疗过错承担50%的责任,向原告保某莉支付各项费用48059.8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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