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权者的分肥原理:权力就是利器,就是造福与加害的能力

论文史谈哲思 2023-12-02 10:33:06
食权者的分肥原理

古人提到“权力”时,常常用“柄”、“赏罚二柄”、“威福”等词代称。我们细心一想,应该佩服前人的命名之妙。柄,即利器之柯,换言之,掌权即相当于手握利器,放权则无异于太阿倒持;“赏罚”、“威福”宽泛点理解,则是造福与加害的意思。古人的说法,一针见血地点破了权力的本质——权力就是利器,就是造福与加害的能力。“赏罚”与“威福”在语境上又稍有不同,“赏罚”往往指君王与官僚的正式权力,讲究“赏罚我无私”;“威福”则常作“擅威福”,有恃势弄权之意,是一种缺乏合法性的隐权力。

我曾用“权力值”一词来评估权力收益,那么权力值的大小取决于什么呢?古人的命名给了我启示:权力值通常与柄权者的造福与加害能力成正比,造福与加害能力越强,权力收益就越大。我将这概括为“食权者”的分肥原理。所谓“食权者”,指那些挥舞着权力这柄利器、剔食民脂民膏的官僚集团与隐权力集团。而他们凭恃的造福与加害权,既包括合法的“赏罚”,也包括擅自窃取、篡夺的“擅威福”。

最能淋漓尽致地体现权力分肥原理的场域莫过于帝国的漕运码头,因为收漕的油水最肥,最容易将权力兑换成哗啦啦响的真金白银。清人说,每到征漕之时,“州县如饿虎出林,绅衿如毒蛇发动,差役如恶犬吠村”,瞧!各类张牙舞爪的“食权者”都出动了,争食“漕规”这块大肥肉。

我们的分析也从一起发生在清道光年间的“闹漕”事件讲起。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冬,湖北省崇阳县的生员钟人杰(人称钟九),为反抗官吏浮收漕粮、勒索粮户,率领众户攻入县城,并杀了知县,此事惊动了朝廷,道光皇帝下旨派兵镇压,钟人杰等组织头目被抓获,并遭杀害。当时有一个叫做陈瑞兆的落魄文人撰写了一首长达万字的七言山歌《钟九闹漕》,记述这一事件,使得“钟九闹漕”的事迹在湖北民间广为传播。

道光年间是闹漕群体性事件频仍爆发的时段,南北漕运省份都有粮户集体闹漕抗粮。这里略举数例:道光二十年,江苏丹阳县乡民因“完粮折价”过重,聚众破坏官署,拒交钱粮;二十一年,江西新喻县有监生纠众闹漕抗官;二十二年,山东潍县乡民在纳粮时与县衙吏役争哄;二十三年,江西安仁县也有“棍徒”聚众抗漕,拒捕伤官;二十四年,湖南耒阳县的“痞棍”纠合千人之众,“哄堂塞署,挟制减粮”。这些闹漕的组织者,既有普通乡民,也有所谓的“棍徒”,还有地方士绅集团的成员。

闹漕的导火索几乎都是官吏浮收过重、勒折过甚。清代的漕粮,除了正米,还要加征各种“漕项”,什么“随正耗米”、“运军行月钱粮”、“水脚银”、“轻赉银”,等等,这是法定的附加税。但在正附税额之外,还有各种税外费,即所谓“漕规”。比如州县长官会擅自提高附加税的税率,或者加派各种名目的规费。如果折色征收,每石米的税额竟要征银四五两,而按道光年间的粮价,一石米大约值二两银,相当于粮户交三石米的价钱,只够纳完一石米的漕额。于是“每办一漕,额多之州县官立可富有数十万(两银)之巨资”。抢劫银行,来钱都没有这么快速。

此外,具体负责催粮、收粮的胥吏差役,也会巧立名目索取规费、耍尽手段克扣钱粮,敛钱名目有“加米色钱”、“免筛钱”、“开廒钱”、“倒箩钱”、“加箩钱”等,敛粮手段则有“踢斛”、“淋尖”、“验样米”、“私置大升大斗”等。粮户稍有不从,即当“抗粮”处置,抓入看守所“躲猫猫”,甚至其亲属、邻居都会被当成人质关起来,不交钱就不放人。

官吏为刀俎,粮户为鱼肉,刀俎掌握着对鱼肉的加害权,所以通常情况下,粮户只能逆来顺受、任其宰割,但忍无可忍的时候,就会铤而走险,不惜拼个鱼死网破。假如有人登高一呼,立时从者如云,不谋而集。于是一宗闹漕案就发生了。

我们来看看崇阳县的浮收勒折情况。长诗《钟九闹漕》这样形容:“提起国课好伤心,官吏依势压乡民。”官吏压乡民的手段主要是:

明目张胆地加征。比如,按照崇阳县的惯例,水脚银每两银征钱四千六百文(水脚银是一种以漕粮运费名义征收的附加税,一般每石米另征银半两、一银不等,崇阳县看来是折钱征收),道光年间,一两银子约可兑换二千文制钱,但崇阳的水脚银却按每两征钱四千六百文的标准折算,这是典型的勒折了。然而,在实际征收中,粮胥还会自行加码,每两银收至七千文左右。粮户纳完粮,还要花二百文钱向粮胥领取完税凭证。暗盘操作的浮收。比如粮户交粮时,粮胥要拿一斗米做样米,看合格不合格,这个样米就归粮胥自己。粮胥还使用一种特制的大斛收米,量米时踢斛淋尖,如此一来,粮户交来一石米,量出来往往只有六斗多(按旧时计量,一石等于十斗)。崇阳县的法定漕额是七千石米,但实际征收居然超过两万石。这浮征的收入,部分上交县衙,部分则被粮差私吞。粮差一年的科敛所得,甚至“倍于官之羡余”。

崇阳官差下乡催粮时更是如鬼子进村,按晚清大学者魏源的说法,“崇阳圜万山中,胥役虎而冠,凡下乡催征漕米,久鱼肉其民”。粮户为了招待这些衣冠楚楚的虎狼之徒,仅备肉蛋酒水是不够的,还要宰鸡宰鸭,否则,他们就会“摔盘掷碗”。有些穷人小户,本来只有数十文钱的税额,结果孝敬官差的小费、饭钱、路费等,加起来就要几百文钱。所以崇阳的老百姓都恨死了这帮敲骨吸髓的胥役。

话说崇阳城外有个造纸匠,叫做金太和,为人任侠好义。道光十六年(1836年)冬天,正是完漕之时,金太和有事进城,见收粮的官差百般刁难粮户,看不过眼,忍不住上前说了几句公道话,官差骂他狗拿耗子多管闲事。金太和一时义愤填膺,索性将官差平日的恶行都抖了出来。那帮作威作福的官差,平日只有他们欺负人,哪有谁敢说他们半句不是,所以干脆将金太和拖进县衙,当时的知县姓王,老迈无能,一味听官差教唆,把金太和狠狠打了几十大板。

说了几句公道话,换来一顿大板子,这便是强出头、充好汉的后果。如果是旁人,大概也就忍气吞声,就这么算了。民不与官斗嘛,粮胥虽不算官,但也是吃公家饭的,背后有国家权力机器撑腰呢。但金太和也不是良懦之辈,咽不下心头愤恨,决心到衙门告状,控诉崇阳胥役把持漕政、勒索粮户。

金太和放出话来:“如果官司打赢了,一人担,免得百人下水;打输了,就准备死。”乡民都支持他,凑份子给他出诉讼费,崇阳县有名的讼师、生员钟人杰为他代写了状纸。金太和先是向崇阳县衙呈状,王知县不受理,又一路告到武昌府、湖广总督衙门。结果,崇阳的漕弊不但没有改变,金太和本人也被长期关押。官差盘根错节的势力岂是那么容易扳倒的?

身陷囹圄的金太和想到了大状师钟人杰。他托人向钟人杰求助,钟人杰又找他的好友、同是讼师的汪敦族和蔡德章商量,另一名有官方背景的好友陈宝铭也参与了进来,四个人最后决定将官司打到底。于是四人分头下乡联络粮户,收取诉讼费,经过了五六个月的活动,全县四十八堡都串通了,大小粮户都愿意闹粮案。

道光十八年(1838年)端午,金太和的侄子金瑞生与讼师蔡德章一起去武昌告状,湖广总督周天爵准状,行文要求将被告名单上的崇阳粮胥提省讯问。此时崇阳已换了新知县,他似乎并不回护粮胥,把总督文件上有名字的人统统交了出来。案情很快审明,涉案的粮胥被革职,书差自行附加的乱收费也被废除了。这个官司能打赢,以我们对清代官场的了解,估计不得不归功于地方头面人物钟人杰、陈宝铭等在幕后的多方打点。

金太和回到崇阳县,立即被乡民当成了反抗漕弊的英雄。他和钟人杰等人回乡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是,向众粮户摊派诉讼费,按税额分摊,每两银收二百文,总敛钱两万多文(折银约一千多两)。小户见他们为民除害,不但乐得掏钱,而且甘愿以命相许,为他们助势。这也可见从前官府的盘剥,有多神憎鬼厌。

金太和等人做的第二件事是,根据崇阳县十一个乡里,制作了十一张粮柜,分注里名,抬送县堂,然后刊刷传单,派定日期,让粮户依期纳漕,自封投柜,不让粮胥下乡扰民。

也就是说,胥役原来在收漕事务上的加害能力被限制了,他们的利益也显然受损了。而破坏了胥役盘剥旧格局的金太和、钟人杰等人,则因为掌握着对粮户的造福能力,在新的权力格局中确立了他们的权威,并获得了可观的权力收益。

崇阳县的胥役当然不能眼睁睁看着煮熟的肥鸭子飞走到别人的锅里去。他们把金太和捉住扭送县衙,办他“把持钱粮”之罪。此时崇阳县的知县又换了,新知县折锦元将金太和上解武昌府,武昌知府则将此案“延搁不结”,金太和又长期身陷牢狱之中。官差收漕,又恢复了旧规。

尽管金太和入狱了,但钟人杰等民间活跃人物还在继续组织粮户与粮胥抗争。道光二十年(1840年)冬漕开仓时,钟人杰等人率众闹漕,只准每石米加征二斗二升的附加税,对胥役巧立名目的浮收全部不承认。次年,因为胥役在粮户交米给票(串票,指完税凭证)时,百般刁难——大概是因为陋规被革,心情不爽吧,钟人杰又趁花灯节之机,以送灯为名,暗藏器械,统众入城,拆毁粮胥房屋,抢掠资财衣物,在县城中盘踞了三日。又制订了禁革钱漕积弊的章程,胁迫知县折锦元加盖县印,以后按照新章程征漕。

这个征漕新章程,钟人杰找人刻成石碑,在崇阳县各乡竖立。新章程说到底还是旧章程,即按照未经地方官吏层层加码的税率征漕,除正额、法定附加税之外,其他各式名目的规费一概革除不认,另外,崇阳粮户还同意每石米再加纳二斗二升的漕项。坦率地说,闹漕的粮户们要求并不过分,他们承认纳皇粮乃天经地义,合法的附加税也愿意缴付,只要官府不过分地勒索盘剥就谢天谢地谢皇恩浩荡了。

但如果按照新章程征漕,粮胥显然已无利可图,于是他们“潜匿不出”,罢工不干活,以致新任的崇阳知县金云门(折锦元因为钟人杰大闹县城一事,已奏请撤职)准备开征漕粮时,竟找不到熟手承办公事,金知县上门做说服工作,粮胥都“推诿不承”,金知县不得已,又答应自掏腰包,为他们垫付纸笔杂费,粮户还是“哓哓不休”,说了一大堆废话。最后知县大人不得不亲自下乡催粮,为夫役备办饭食,搞得狼狈不堪。金云门上任不足一年,在收不到半粒漕米的情况下,知难而退,向领导请辞,并推荐“精明强干”的师长治前来崇阳担任知县。

另一边,大闹县城、勒刻征漕新章程的钟人杰、陈宝铭等人已经隐然成为一呼万应的地方领袖。他们又按照各粮户完粮的税额,以诉讼储备金的名义向众户收钱,每石米敛钱一千文,共收得四万余文,折银约有二三千两,折算成人民币则有四五十万元。

钟人杰等人在闹漕事件中充当了什么角色呢?首先当然是一个民间社会庇护者的角色,由于他们的领头抗争,崇阳县的粮户得以暂时免受粮胥盘剥。其次,应当承认,他们也是新权力格局下的得益者,闹漕成功之后,他们不但树立起前所未有的权威,也获得了真切可见的权力收益——二三千两白银。

前面我们已经说到,钟人杰既是生员,又是一名讼师,前一个身份使他具备了一般乡民所没有的社会威望与号召力,后一个身份则使他熟知官场内幕,晓得如何与官差斗法。这类刺头人物是各地闹漕的主要组织者,让州县官吏既恨且惧,他们也因此得了一个很不好听的名号:“刁衿讼棍”。

因为州县浮收勒折成风,每到官府开仓收漕之际,地方的“刁衿讼棍”就纷纷递状告漕,甚至一路告到京城。官吏忌惮他们滋扰生事——毕竟浮收勒折是帝国三申五令禁止的,事情闹大了对谁都不利,何况“刁衿讼棍”又不比一般粮户,他们不但见多识广,熟悉律法,而且在地方上势力根深蒂固,在官场中关系网也盘根错节,总之,其隐权力不可小瞧,招惹不得。所以州县长官为图个耳根清净、收漕平安,往往允许他们分肥漕规,即给他们发“封口费”。

这些染指漕规的“刁衿讼棍”,当时被称为“漕口”,为首者叫做“白头”。他们分到手的“封口费”,也有一个名目,叫“白规”(我们不妨理解为“白食的规费”),通常每次收漕,每名“漕口”可以分润数十至一百两银。在清代,一百两银足够一个小康之家一年的生活用度了,所以“漕口”又被称为“吃漕饭的”。有些州县,吃漕饭的竟有三四百人,每年州县要掏出的“白规”多达二三万两银,且沿习已久,成为牢不可破的惯例。

吃漕饭的“漕口”,换成我们的话来说,其实就是寄生在漕运权力链条上的一大“食权集团”。他们虽无收粮之权,却在某种程度上掌握着对州县官员的加害能力,授人以柄的县官只能承认他们具有分一杯羹的特权。否则,他们就“阻挠乡户完纳,或赴上司衙门,砌词控告”,轻则有损地方政声,重则坏了县官前程。

当然我们不能将钟人杰等人与“漕口”相提并论,因为钟人杰闹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分食漕规,而是要革除漕弊。他们通过闹漕获得的权力及收益,与其说来自其对官吏的加害能力,还不如说是来自对粮户的造福能力。

不过,出于对权力本性的悲观,我觉得一个地方的领袖从为民除害的英雄转变成为己谋利的“食权者”,也并非全无可能,清代官员樊增祥记述说:某些健讼的“刁衿讼棍”一经得逞,就会回去召集众粮户,说:你等能免遭粮蠹盘剥,都是我上控之功。借此勒收讼费——钟人杰、金太和等人不正是这么做的吗?而且,他们“从此声名一出,狡黠之吏役反结纳之,庸恶之官长亦畏惮之,而良民之受其鱼肉者,较贪官污吏劣丁蠹役而更甚十倍矣”。我们也不能说樊增祥所言全然是诬蔑之词。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秋,崇阳县新一任知县师长治匆匆抵任,准备开仓收漕。和他前任遇到的困境一样,粮胥们又纷纷托词推诿,不肯承办。师长治“辗转导谕,继之以威”,最后又承诺收漕的“造册、刷串、纸工、领斛、盘川”等经费都由他负责,粮胥们才答应出来办差。

师长治按新章程收漕,还允许粮户“自斛而不争较”,杜绝了粮胥克扣浮收之弊。众花户也踊跃完粮,“一月之间交纳过半”。不过,师长治也算过一笔账:如果照这样子收粮,收上来的漕项(每石米加收二斗二升以及水脚每两征钱四千六百文),仅仅够交纳按常例必须送给知府与督粮道的规费;如果算入上缴各级衙门的办事费、支付粮胥的纸工饭食钱和“仓规各费”,则即使师知县将他自己照例应得的那部分漕规、俸禄、养廉银都贡献出来,也是入不敷出的。至于县衙的办公经费、他个人的日常用度,更是毫无着落。所以师长治打定主意,不计较个人得失了,且收完这次新漕,图个安静之名,再另谋他就,总之崇阳这个地方,简直不是官待的地方,怪不得前任金云门要抽身而退。

从师长治估算出来的账目中,你一定发现了另一个寄生在漕运权力链条上的“食权集团”——州县上司,主要是知府衙门与督粮道衙门。作为“管官之官”,府道直接掌握着对州县官的合法加害或造福权,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州县衙门每年浮收漕规,连“漕口”都可分一杯羹,上司焉能不参与分肥?这分润上司的漕规,还有个名堂叫“漕馆”。

“漕馆”究竟是一笔多大的数目呢?我们且根据师长治的账目来推算一番。崇阳县的漕额是七千石米,每石米加收二斗二升,总计可得到一千五百四十石漕项,按当时米价,折银约有三千两。这七千石漕额还要加征水脚银约三四千两(按每石米加征半两水脚银计算),崇阳县折钱征收,每两征钱四千六百文,官府收上制钱再按市价兑银,至少可得七千两。两笔漕项加起来,约有一万两银。由此可以推测,崇阳县每年送给府道衙门的“漕馆”为一万两银左右。

至于这一万两银具体如何分配,由于我找不到崇阳的资料,不妨以湖南的湘潭县为参照(湘潭的漕额是六千石,比崇阳县略少)。据洪振快先生的研究,湘潭知县每年送出的“漕馆”账目如下:知府与督粮道每人六百两;府道衙门的其他官员,每人数两至一百两不等,视其权力而定,共计约要五千两;各衙门的书吏也有油水,由于人数众多,也需要三四千两。合计起来,与崇阳县差不多,也是一万两上下。

除了分润上司的“漕馆”,县衙浮收的漕规,还要切出一大块用来贿赂兑运漕粮的漕帮,称为“帮费”,这又引出漕运权力链条上的另一个“食权集团”——漕帮运丁(又称旗丁、弁丁、漕丁、漕夫)。

运丁是漕运系统雇佣来搬运、押送漕米的苦力,属于社会底层人物,本来哪有收受知县大人贿金的资格?然而,在征收漕粮时,他们却具有挟持县官的隐权力,如果县官不给他们好处,他们就会借口“米色不合”而拒收漕粮,或者借故拖延开船的时间,将县官拖入“误漕”的风险中。由于州县与运丁分属两套不同的权力系统,县官管不到运丁头上,运丁不收米、不开船,州县拿他没办法。顺治七年(1650年),在苏州府常熟县,有一个叫做崔邦泰的漕粮运官统率运丁“玩漕勒赠,苛索无厌”,知县心中恼火,敦请他们快些收兑漕米,结果崔运官竟带着众运丁,各持棍械,大闹码头,还将知县殴打了一顿。县官要避免误漕受罚、运丁闹事,只好花钱消灾,满足运丁越来越大的胃口。

运丁向州县增索“帮费”的名目包括:宣布提高“行月钱粮”、“水脚银”,在收兑漕粮前收一笔“铺舱费”,兑粮上船时收一笔“米色银”,开船离境时又收一笔“通关费”。根据嘉庆年间江苏的“帮费”标准,每条漕船的“铺舱费”、“米色银”、“通关费”合计起来大约要三百两银。加上“行月钱粮”、“水脚银”等,每船“帮费”估计达七八百两银。通常一个县都有十多条漕船,“帮费”总计往往超过万两白银。清代漕运,每船载粮一般不超过五百石,崇阳县漕额为七千石,可以算出崇阳的漕船有十四条左右,则一年“帮费”大致为万两上下,收上来的“水脚银”根本就不够用,还有“漕馆”开销也要一万两,不浮征勒折能行吗?

在“钟九闹漕”之前,崇阳县每漕浮收一万三千石大米,折银约二万六千两,再算上折钱征收的其他陋规杂费,一年的漕规收入不会少于三万两银。这笔远远超过正额的漕规,“漕馆”占了三分之一,“帮费”占了三分之一,收粮的胥役暗中侵占了一部分,剩下的叫做“漕余”,落入县官自己的腰包。像师长治那种“不计盈亏”收漕的知县,可谓绝无仅有。然而,这个不与民争利的知县,下场却很悲惨。

白规、帮费、漕馆、漕余……每一种漕规的后面,总是站着一群贪婪的“食权者”:刁衿讼棍、漕帮运丁、大小官员、胥吏衙役。我翻过不少明清笔记,发现我们的祖先提及这些“食权者”时,总是将他们与爬虫猛兽相类比,称其为“毒蛇”、“虎而冠”、“贪狼”、“漕蠹”等等,反正不是食肉的,就是吸血的。这些代称其实透露了漕规分肥的秘密:谁掌握着加害能力,谁就具有分肥权。加害权之于“食权者”,恰如尖牙利爪之于肉食动物。

现在,我们可以将权力分肥原理描述得更完整一些了。第一,权力集团或隐权力集团的权力收益(比如漕规),取决于加害能力之间的博弈结果。比如,州县官吏对一般粮户而言,拥有显而易见的加害权,所以能随意浮收漕规;而当他们面对刁衿讼棍时,则是后者拥有一定程度的加害能力,所以又不得不心照不宣地忍受“漕口”的勒索。第二,由此例子可推论:加害权的大小总是相对的,在某一博弈格局中处于优势的“食权者”,转入另一个博弈情境,可能处于劣势。第三,再推论:如果利害关系发生改变,加害权能力失效,则权力收益的分配将重新调整。

除了上述州县官吏对于一般粮户与刁衿讼棍的态度变化,运丁在漕运线上的身份转换,更是生动地体现了利益格局因利害关系的改变而发生改变的权力分肥原理。

运丁在收粮的漕运码头上俨然如“太上知县”,作威作福,刁难官吏,强索漕规,而州县莫之奈何。但是,在漕粮收兑完毕、漕船离岸之后,特别是船过江苏淮安之后,运丁则“不虎而鼠”,从趾高气扬的“食权者”变成“首尾帖然”的被宰割者。

淮安是漕运总督(相当于主抓漕粮征运的中央特派部长)的驻地。凡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的漕船,在收齐漕米之后,编排成帮(通常几十条船编为一帮),沿内河—长江运抵淮安,接受总督衙门的“盘验”,即抽查、验看漕粮米色、数目是否达标。

这些盘验的官员、吏役,当然手握着针对漕船运丁的加害或造福之权,如果验米官苛刻一点,刁难一下,则运丁难逃赔累之责;如果验米官高抬贵手,则漕船能顺利过关。按照权力分肥原理,有加害权,便有分肥权,权力简直就是为分肥而生的。运丁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将他们在收粮码头上捞取的“帮费”拿出一部分,用来孝敬淮安的验米官。据顺治年间进士王命岳给皇帝的一份报告:漕帮过淮,有“积歇摊派、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诸费”,“每帮漕费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这是运丁的“过淮之苦”。

另有“抵通之苦”。通,即北京通州。按漕运路线,漕船在淮安过关之后,继续北上,经大运河或海运抵达通州交兑漕米。漕船此时受到的盘剥、勒索更甚,按王命岳的记述,“抵通之苦”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过坝之苦”,漕船一路北上,沿途过闸过坝,处处要送红包,什么“委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费,每船要交十余两银。

二是“投文之苦”,漕船到达通州后,要到吏部云南司(依清代官制,由户部云南司兼管漕粮)、仓院、粮厅等衙门投文报到,这需要交费,每船花费十两银。因文书由“保家”(交粮中间人)包送,“保家”又每船另索常例三两。

三是“船规之苦”,粮厅、仓院、云南司的胥役书吏,都会强索规费,每船十两。如果不送钱,“则禀官出票,或查船迟,或取联结,或押取保,或差催过堂,或押送起来,或先追旧欠,种种名色,一票必费十余金”。

四是“交仓之苦”。漕米交仓,则有“仓官常例”,另外,收粮衙门的书吏、经纪等人也会巧立名目极力需索,每船又要花费数十两。

五是“河兑之苦”。“河兑”即由仓院派员到运河码头收兑漕米,本来是出于“收交两便”的考虑,却经常发生践踏、偷盗、混筹、抢筹等弊。

除了“过淮”、“抵通”所产生的种种陋规杂费之外,另据嘉庆年间山东巡抚陈大文的调查,运丁每年还要给漕帮的领运千总、本卫守备、总漕、巡漕及督粮道等领导,致送年节寿辰规礼,数目从每人七百两至十六两不等,大体上视其对于运丁的加害权而定。上述这些开销计算下来,运丁所收漕规,往往所余无几,甚至颗粒无剩。

如果能在太空中鸟瞰,我们一定可以看到:帝国幅员辽阔,大地上水网纵横,从长江至大运河,载满漕米的粮船衔尾而过,鱼贯北上。我总是忍不住将帝国的漕运水网想象成一张巨大的权力网络,从首都发出的征漕命令,好比滔滔江河之水,奔流而下,直达各州县收漕码头。但是,就如江河设有水坝、关闸拦水,帝国的征漕权力链条也被切成一段一段,形成各个势力码头,不同的势力码头有不同的“老大”,却奉行相同的权力逻辑:“我的地盘听我的”,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钱!而所谓的“买路钱”,归根结底,都来自于浮收勒折的漕规、老百姓的膏血。

这便是帝国漕运线上的权力分肥格局。官府其实也知道这个漕规分肥格局,《崇阳县志》收录的一则“武昌府告示”就明明白白地写道:“湖北漕务积弊,民苦浮动,官无经制,其取于民者厚,而交于公者微,类皆中饱于丁船杂费及上下衙门一切陋规。”在本文的最后,我们要将崇阳县“钟九闹漕”的故事讲述完毕。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适值新任湖北巡抚赵炳言到任,他得悉武昌府与崇阳县对钟人杰等“刁衿讼棍”花灯节大闹县城、拆毁粮胥房屋一事久延不办,大为不满,便下了一道批示:委派“明干大员,督提惩办”。钟人杰等人听到风声,“无不悚惧”,这时又传出金太和不得保释的消息,更加疑惧。于是在金太和子侄的鼓动下,在十二月初十这天,钟人杰又率众围攻县城,威胁官府释放金太和。

十三日黎明,他们占领了城内的关帝庙,众人情绪激动,大呼“杀太爷”,事态越闹越大了。当日黄昏,一直在拖延时间、“以候府援”的知县师长治等不到救兵,只得硬着头皮前往关帝庙与钟人杰等人谈判,结果被怒火中烧的暴动者一刀捅死。可怜这位到任不到半年的县太爷,与崇阳粮户可谓无怨无仇,却莫明其妙做了刀下之鬼,成了“食权集团”的替罪羊、暴民反抗权力分肥格局的牺牲品,死后还被朝廷视为“办理不善”,导致“闹漕”恶化成暴动造反。师长治的家丁殷再生因此还写了一篇《崇阳冤狱始末记》,为主人鸣冤叫屈。

崇阳暴动惊动了道光皇帝,在朝廷派重兵围剿之后,次年春即被镇压下来,为首的钟人杰、陈宝铭、汪敦族被杀死于京城。暴动前一直被关押在武昌监狱中的金太和,也被“斩于省市,传首崇阳,悬杆示众”。

官兵压境围剿崇阳县时,曾将钟人杰立于城乡各处、勒刻征漕新章程的碑石击毁净尽,不过,闹漕事件结束后,官府又刻碑禁革漕粮陋规,安抚民心。但是,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得到,只要权力分肥原理仍然有效,只要各个“食权集团”仍然隐匿于漕运线上,这些漕粮陋规迟早就会死灰复燃,而钟人杰与金太和们,也大概会在哪一天诞生出来、卷土重来。

资料来源:

吴钩《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 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云南人民出版社 20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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