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以来,有几件事情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一是自称有“外交豁免权”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秘书长余某,口出狂言,满嘴芬芳,在公共场所发表不当言论。
二是某大学退休教授在水库游泳遭劝阻后怒怼人,声称“亮身份吓死你”,还称自己有农业农村厅高层朋友。
这两起事件看似毫无关联,但仔细分析对比发现,其实是有着相同之处的。这两人都仗着自己的“特殊身份”,想要凌驾于纪律、法律之上,为自己的“特殊”要求大开方便之门,这背后实则是特权思想在作祟,把特权思想当作了自己违纪违法的“护身符”!
这两起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也并非个例。正是这种思想的长期存在,导致他们以及其他一些人在脑海中形成了这种思维定式。认为,遇到什么事情了,亮出自己的身份,就能使对方望而却步,为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这种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深恶痛绝。它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伤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形象,践踏了纪律和法律的尊严,应该要予以严肃地、严厉地打击,以维护纪律和法律的威严。
虽然余某在网络上进行了公开道歉,但是道歉不能弥补其行为对大众、对纪律和法律的破坏。基于其公职人员的身份,如果其具备党员身份,应该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如果其不具备党员身份,而是监察对象,则可以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之规定,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如果其同时具备两种身份,则可以同时使用上述两个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让其好好地长一下记性。同时也让其知道,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用来在人民群众面前作威作福的!
你们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