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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0日,山东青岛市A区某村村委会向魏某作出《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告知魏某尽快交回使用权,用于旧城改造项目。
此举让魏某差点惊掉下巴,他反驳称,自己并未看到征地文件的相关信息,对于该《通知书》也不认可。谁知村委会依然固执地要其限期交出使用权,走投无路的魏某只能求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最终魏某成功维权,法院撤销了村委会向其作出的《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
案件事实:魏某系山东青岛人,因旧城社区改造项目,其位于青岛A村的房屋面临征收。但魏某本人打心眼儿觉得此次征收很“奇怪”,因为他从未见过跟征地相关的任何文件,自己想通过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征地信息,但魏某最终也未与征收部门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2021年8月10日,村委会作出《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要求魏某于8月12日前执行村委会决议,配合签订《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无文件、无信息、无程序的“三无”征收居然还能成定局,气急败坏的魏某立即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请求法律程序介入。
律师办案思路:在明律师认为:上述案涉通知书在性质上等同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村委会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村委会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魏某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村委会辩称:我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对村里进行旧城改造。按照相关表决程序,现已完成村里绝大多数村民的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就曾与魏某多次沟通,但魏某一直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导致重点工程一直不能顺利开工。后经村民户表决、村委会申请,根据整体拆迁方案,村委会才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在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后,依法定程序向魏某送达通知书以及补偿方案,告知其诉求超出政策规定,不予支持,并限期搬迁。
另,魏某提交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中,村委会于2020年3月22日召开两委会议、全体党员会议以及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议》。经我院审查,该《决议》中并未包括魏某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村委会提交的信息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村委会的行为获得了上级部门批准。所以应当由村委会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村委会在作出《通知》后并未依法保障魏某陈述申辩权,所以我院认为其违反法定程序。故判决撤销村委会做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对土地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情形,还要履行严格的程序:
一是要制作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明确收回的原因和事由,需要补偿的,还要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
二是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因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不能由土地所有权人任意行使,必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原批准机关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对于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或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安排。
四是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者通过市场方式有偿取得的,因此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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