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绝非一件简单的事儿,不仅征收程序复杂繁琐,而且这其中的细节也是非常之多,最主要的是,这些细节绝大多数都直接与老百姓的利益挂钩,如果稍不重视,就都有可能会让自己在征地拆迁中利益受损。所以,老百姓要想通过征地拆迁改变现有的生活状态,那只有知道或是做到这些细节,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文中,拓夫律所拆迁律师团的律师总结了咱们老百姓经常忽略的4个细节,遇到征收方压低补偿款时,我们一定要想到。
1、评估机构不能由征收方选定,而且是绝对不能。
我们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绝非几张图片就可以判断的,而是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那么,选评估机构就非常关键。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哪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说了算,绝非是征收方选定。
这点对于刚刚遇上征地拆迁的被征收人来说一定要知道,对于还没有遇上征地拆迁的老百姓也应当要提前的了解一下。实践中,如果评估机构是征收方选定的,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那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很有可能恶意压低评估价值。
2、土地现状调查必须要有被征地农民参与
土地现状调查必须是实地(现场)调查,必须要有被征地农民的参与,同时,土地现状调查表必须要与被征地农民共同确认,只有深入其中,才能更好的反映出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数量价值,反之,如果没有经过实地调查,那则无法体现出树苗等的真实情况。
对此,拓夫律师也希望大家能积极地参与到其中,千万不要觉得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自己参与了也就是那么多,不会有所改变。事实上,并非是这样的,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通常会以各种理由减少地上附着物的总量,减少土地总面积,所以,大家一定要参与其中,一旦发现征收方的出具的土地现状调查表有漏洞,一定要及时地指出来,否则日后必定会对整体的补偿有所影响。
3、补偿安置方案必须要征求老百姓意见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均需要征求老百姓的意见。也就是说,相关部门拟定好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至少30日,在公告期内,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异议,那么则可以提出书面的意见,并要求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
实践中,由于相关部门未将征收程序落实到位,许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其还有这一权利,所以便错过了可以提高补偿标准的一个机会。
这里拓夫律师提醒大家,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将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或是补偿安置方案中并没有告知大家具体的事项等,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我们一定要对自己的权利清楚明了,保留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话语权,这点最为重要!
4、评估方式必须是对被征收人有利的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高与低除了取决于评估机构是否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以外,还取决于评估方式是否正确,如果评估方式不对,那被征收人最后得到的补偿也会随之而低。一般情况下,被征收的房屋为住宅的,一般评估方式应当为市场比较法,这样对被征收人来说会比较的有利,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评估机构则会选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对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这显然无法体现出其真实的价值。而对于经营性用房,一般则适用于收益法。
实践中,如果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住宅)进行评估时,选用的评估方式为成本法,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如果收到评估报告不服的,一定要第一时间提出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