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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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常常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归子女所有,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当一方涉及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房产时,房产就有可能被拍卖。
那么,符合哪些条件的,子女就能依据离婚协议排除执行呢?
最高院在《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静远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产归属其子女,虽该约定本身不直接引发物权的转移,但鉴于该房产原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双方一致同意将房产赠与子女,此安排具有保障子女基本生活的功能。因此,子女有权要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在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债权请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的情形下,应当权衡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债权。考虑到子女的请求权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并且该权利是在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形成金钱债权之前就已经存在,故子女的请求权在法律上应优先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得到保护,从而可以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据此可知,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未过户,要能排除执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离婚协议真实有效且签订时间早于债务产生时间
1. 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是关键。离婚协议应当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例如,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离婚协议,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审查,一般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
2. 签订时间早于债务产生时间至关重要。如果离婚协议签订在债务形成之前,说明夫妻双方在设定房产归属时并非为了逃避债务。
二、子女对未过户不存在过错
子女通常为未成年人,其行为能力受限,主要依赖父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父母在离婚后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是由于客观原因而非故意拖延,那么子女一般不应被认定有过错。
例如,因房产存在抵押、查封等客观障碍无法办理过户,或者父母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子女已积极采取措施要求办理,如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子女对未过户不存在过错。
三、房产实际由子女占有使用
1. 房产实际由子女占有使用,能够进一步证明离婚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子女对房产的权利主张。例如,子女在房产中居住,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等,或者将房产用于学习、生活等合理用途。
2. 若房产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子女一直在此生活、学习,并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如邻居的证言、学校的证明等,这将增强子女排除执行的理由。
综上,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未过户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即使房屋没过户,子女也可依据离婚协议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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