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税丨面对停票处罚,企业应如何应对?

薛载华话 2024-02-06 14:40:32

理税点评:

停售发票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方式之一。因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法律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出停售处罚设置了前提条件。本文拟从一则企业受到停票处罚案例出发,列举税务机关在哪些条件下才能做出停售发票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以及面对税务机关停票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救济途径,以飨读者。

一、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A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S税务局停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A公司称S税务局未告知其需在XXXX年XX月XX日前提供《某省汽车流通企业备案证明》,且《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并未赋予被告停供发票的权力。A公司认为S税务局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停供发票的行政行为,恢复其领购发票的权利。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只有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法律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且税务机关对其作出处理,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处理时,税务机关才可以停售发票。本案税务局在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法律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也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先行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即对A公司停供发票,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

二、税务机关可以作出停票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相关税收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2、《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发生关停、空壳呆账税金的企业,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清缴其结存的各种发票,并停止供应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第十四条 建立发票风险防范的有效制度。……对新增纳税人已领用发票却未及时申报等情况,采取停止供应发票、实地核查等应对措施。对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纳税人采取停供发票措施。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

第一条 “……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

三、税务机关作出停票处理的前提条件

发票是企业进行经济交易的重要凭证,一旦停票,企业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从而影响其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和财务结算。此外,停票或限票处理还会给企业的日常运营带来诸多不便。企业可能需要重新安排生产计划、调整供应链、协商新的合同条款等,这些调整不仅成本高昂,而且耗时费力。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停票时间过长,企业甚至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影响其生存和发展。

因此,税务机关对于停票这一“卡脖子”处罚应当审慎作出,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根据上述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权力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必须先证实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偷税漏税等;

2、税务机关已对纳税人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证实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后,必须已经对纳税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如催缴税款、责令限期改正等;

3、纳税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处理后,如果纳税人拒不接受并履行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税务机关可以停供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中,税务机关还需要考虑纳税人的主观故意情况。如果纳税人存在主观故意不接受处理的情况,如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等,税务机关可以停供发票。但如果纳税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处理,但由于非主观原因无法完全履行义务,税务机关无权停供发票。

四、税务机关作出停票处理的方式

正式书面通知:税务机关会制作《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并正式送达企业,同时在文件中明确停票的原因和期限。

口头通知: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仅通过口头方式通知企业停票,而没有正式的书面文件。

系统锁票:税务机关可能会直接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对企业的发票进行锁定,导致无法开具。

五、面对税务机关停票的救济措施

(一)“沟通前置”而非“复议前置”

根据上述对税务机关可以作出停票的情形的列举,企业会因为各种原因面临停票处理,有些是因为存在暴力抗税、骗税、偷漏税等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但实务中情况更多的是双方就是否存在以上税收违法行为存在争议。实务中会出现公司因为取得进项发票为异常凭证而被税务局停票、限票处理。但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为异常抵扣凭证,上游开票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一杆子打死”,将向下游公司开出的发票都认定为异常抵扣凭证,存在很大的沟通空间。在这一阶段将问题解决,可以避免进入后续冗长复杂的诉讼程序,减少企业的救济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上游开票方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确向下游受票方提供了真实的货物、劳务或服务,收取了相应的款项并开具了与交易内容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合同、货物运输交易凭证、资金往来等,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四流一致”,取得发票不是异常抵扣凭证。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

关于停供发票这一行为是行政强制还是行政处罚,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这一争议决定了案件是“复议前置”还是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争议的核心在于对停供发票行为的理解和法律定位。首先,从行政强制的角度来看,停供发票可以被视为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在一些情况下,当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或税务机关怀疑企业有逃避税款的嫌疑时,停供发票可以作为一种临时的管理措施,防止企业继续开具可能存在问题的发票。这种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税收的及时征收和防止税收流失。然而,另一方面,一些观点认为停供发票应当被视为行政处罚。这种观点认为,税务机关在作出停供发票的决定时,通常是在企业已经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主体是税务管理部门,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先有税收违法情形,而内容则是限制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权利。因此,从这些特点来看,停供发票更符合行政处罚的定义。在实践中,法院已经受理了关于停供发票行为的申诉,并作出了相应的裁决。因此,实务中更加倾向于是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因此,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停票处理,企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无需经过复议前置这一程序。这一做法有助于精简维权程序,提高企业维权效率。

0 阅读:0

薛载华话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