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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70余万斤,共计400余万元成本的鱼等水产品,遇水域治理项目却不给补偿?某特色农业有限公司日前就遇到了这样一起并不典型的“拆除补偿纠纷”。那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能否帮助当事公司撤掉这样一份“漏项”明显的补偿决定呢?
基本案情:鱼等水产品的补偿究竟该不该给?
安徽省某特色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与当地一家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签署《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将其位于池州市某村xx湖的养殖承包经营权与该生态养殖公司合作经营,合作期限至2019年1月。
按涉案农业公司提供的情况,2018年5月其与生态养殖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解除《合作经营协议书》,涉案水域的水面、电路、道路、沉鱼底鱼、管理用房、渔船和冲锋艇等养殖设备均归农业公司所有。
同年,委托人向涉案养殖水域共计投放79.28万斤鱼,成本共计445.47万元。
然而到了2018年6月,因当地湖区水域治理项目,镇政府拟对涉案养殖设施予以拆除,涉案区域无法继续进行渔业养殖。
此时,镇政府依据《合作经营协议书》就涉案水域捕捞的鱼等水产品损失与生态养殖公司签订了《拆除补偿协议书》,却对农业公司的损失未予任何补偿。
委托人随即与镇政府就补偿事宜展开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22年农业公司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镇政府履行补偿职责。镇政府依据法院的裁判于2024年1月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养殖区域的基础设施、设备等实地查勘及评估。
2024年4月,镇政府根据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书》,决定给予某农业公司基础设施补偿费62万余元。
某农业公司对此补偿结果不服,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的指导下,向安徽省池州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补偿决定书》。
律师解析:水产品损失是否补偿应有明确回音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镇政府坚称其已经在法院裁判后履行了针对养殖设施损失的补偿职责,并据此作出了涉案《补偿决定书》。至于鱼等水产品的损失,镇政府已经依据两家公司的约定将其支付给了生态养殖公司,此部分补偿已了结,不存在争议。
复议机关xx区政府经审查认定,镇政府应上级要求对xx湖水域进行治理,给某农业公司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而其在委托评估机构对某农业公司的基础设施进行评估且出具评估报告时,未对某农业公司针对鱼等水产品的补偿申请作出答复,显然未全面履行补偿职责。
在明律师提示
2024年7月29日,安徽省池州市xx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行复〔2024〕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镇政府2024年4月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