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权力时应当着重注意要依法依规,否则仍可能面临较大风险,比如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如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用人单位在无论何种原因,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均应依法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否则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风险。需特别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及时依法向离职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非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权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主要作用,一是呈现劳动者之前的供职信息,方便劳动者再就业,二是供离职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之用。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时,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特别是对于“离职原因”,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但个人认为出具《离职证明》为用人单位之义务,而非权利,非征得劳动者同意,不应擅自增加证明内容。同时,离职原因记载应客观真实,不能夸大或恶意编造。
路过笑过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