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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杨老板也对此头疼不已,因为一次征收,让本不算和谐的家庭氛围雪上加霜,征收方明知被征收的建筑设施权属存在争议,硬着头皮跟其中一人签署补偿协议,当初签的时候就应当预见到了如今的争议纠纷,征收范围内建筑物存在权属争议应当和谁签协议?和谁签都不应该只与一部分人签,否则,这样签下来的协议早晚要闹到法庭上!今天这起案件便是发生在河南一地,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尹利兵律师团队的周铭律师办理的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基本案情:前妻跟征收方签了补偿协议,却把前夫的公司打包“卖”了?协议应当撤销!
杨老板本有一妻二子,名下两家公司,一家玉石保健,一家养老,一朝征收,占地14亩的建筑,几百万补偿款却一分没落到自己兜里,这是咋回事儿呢?
这事还得从老杨创办公司说起...
2007年,老杨设立了玉石保健公司,2012年老杨将公司30%股份转移给小杨,杨氏父子俩持股比例为6:4。
2018年,老杨将玉石保健公司的厂房车间改成三层楼房,设立了第二家公司,即养老公司。
2019年,老杨与妻子刘女士离婚,刘女士分得玉石保健公司股权30%,现在股权结构为“刘女士:老杨:小杨=3:3:4”。
2021年,玉石保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刘女士。
之后不久,就传来了征收的消息,2021 年5月,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对包括老杨家两家公司在内的企业房屋土地实施征收。
原本是跟老杨协商征收补偿事宜,后来征收方发现老杨“要求过高”“油盐不进”,于是转移战场,转头跟老杨前妻刘女士协商补偿事宜,没过多久,双方一拍即合,签署了案涉《征收补偿协议》,土地面积 14亩,货币补偿总额780万元(尚有缺漏)。
刘女士作为玉石保健公司法人,代表玉石保健公司跟征收方签署补偿协议还说得过去,可坏就坏在这补偿协议中处分的不仅仅是玉石保健公司的厂房设施,一并处分的还有刘女士根本无权做主的养老公司!
问题是,征收方你不知道涉案建筑权属存在争议么?明知存在争议,执意要与其中一人签署针对全部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协议,居心何在?有何用意?还嫌不够乱?
即便无法及时签署补偿协议,难道不应该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测绘评估后对这两家公司分别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在被征收房屋及设施的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部门在明知补偿事宜直接关联到老杨养老公司重要资产的情况下,却未能充分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单方面与刘女士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补偿款项,此举无疑忽视了本应作为核心补偿对象的养老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不撤销你撤销谁?
在明律师有话说
被征收人是两家公司,前妻只是其中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一层关系加持下,更容易让征收方钻了空子,法定代表人只能代表自己公司,怎么能代表其他公司与征收方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呢?
在拆迁过程中,应加强与征收方的沟通,明确表达公司立场与需求,争取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协议,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必要时让律师介入,不伤害“官民关系”的前提下把补偿拉到最高,这是门技术活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