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民法典》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以此规定了征地机关的安置补偿职责。然而,征收单位没有就房屋与相对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未向当事人进行征收补偿,这种情况你见过吗?办案经验丰富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就承办了一起征地机关怠于履职的案件,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19日,扬中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实施某村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建设,周某的房屋位于在此次征收范围内。9月20日,扬中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中载明,扬中市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10日,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给出的安置补偿协议过低,经多次协商,周某一直未能与征地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周某觉得既然安置补偿协议没有达成一致,等政府的补偿决定就可以了。然而,一直到2020年12月10日,扬中市政府一直未作出补偿决定,周某也无法实施搬迁。2024年1月3日,等不及的周某向市政府邮寄《征收补偿申请书》,但政府在签收后一直未作出回应。为督促政府履职,周某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帮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维权过程
在研判案件后,张律师认为,本案房屋征收部门在前期口头陈述拟对案涉房屋所进行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无法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属于征收主体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行,被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的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及时就案涉房屋补偿事宜与申请人协商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据此,委托人于2024年1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1月3日已被收悉,但至今未获得被申请人任何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已经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帮助周某维权,张律师帮助他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中,被申请人扬中市人民政府辩称,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证载建筑面积69.23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39.5平方米,在我市扬子新村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二期征收范围内。在协商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对其分摊土地面积进行额外补偿,虽经多次协商和说明,但申请人一直坚持己见。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本着“和谐征收”化解矛盾的理念,自项目启动后征收工作组一直坚持履职,努力通过各种渠道与申请人开展协商,以早日达成补偿协议完成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综上所述,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没有事实根据,恳请贵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全盘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对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保行政权力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补偿决定,违背行政效率原则。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扬中市人民政府于本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在明提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按照一般的征收程序,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才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