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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尹利兵律师代理了一起及金额大、时间跨度大、取证难度大的“三大”行政征收补偿案件,在漫长的时间跨度中,尹律师耐心细致地梳理案件脉络、抽丝剥茧,还原了案件真相,展现出了高超的辩护能力,本案在一审与二审阶段均取得了胜诉成果。
基本案情
原告某市经济开发区某配件经营部系某市经济开发区内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机械配件铸造及批发零售。在2017年因涉及某市兴元新区的建设问题需要拆迁,经与政府协商,原告和被告一(某市人民政府)当时设立的某市经济开发区(兴元新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中约定了拆迁补偿费、拆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原告虽已完成经营场所的搬迁,并将涉拆迁房屋交付给实施单位,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项却迟迟未兑现。更令人头疼的是,随着机构职能的变动,原协议签订的指挥部相关拆迁工作职能和资料已并入被告二(某区人民政府)下属的某市经济开发区(兴元新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这无疑给维权之路增添了更多难度。
与其等待,不如行动!原告某经营部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果断维权,经过多方打听与考量,他们最终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将案件委托给了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尹利兵律师。
历经一审与二审的严峻考验,尹利兵律师在面对这起错综复杂的拆迁补偿案件时,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步步为营,为原告某配件经营部策划了一场精彩的维权“战役”。
维权过程
在漫长的司法诉讼过程中,本案遭遇了一个尤为棘手的难题——责任主体的互相推诿。被告一(某市人民政府)坚称已将行政管理职能赋予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认为经开区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原告应向经开区寻求赔偿,而非被告一。而被告二(某区人民政府)同样强调经开区作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拥有行政主体资格,应以经开区管委会为被告。这种责任的推诿,使得案件的处理变得异常复杂。
面对这一困境,尹律师深知,唯有追溯到问题的源头,彻底梳理事件的脉络,方能揪出真正的赔偿责任主体。
尹律师“挂图作战”,从案件起始阶段着手,逐一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清晰地勾勒出了事件的发展轨迹:
1999年6月,陕西省政府批准设立某市经济开发区,定为省级开发区。
2012年10月,国务院批准将其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2年5月,某市市委、市政府成立“兴元新区管委会”。
2012年12月,经开区管委会成立支持兴元新区项目建设工作指挥部,后更名为“某市经济开发区(兴元新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
2016年12月,兴元新区管委会更名为兴汉新区管委会,继续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履行辖区行政管理职责。
2017年6月,经济开发区(兴元新区)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与原告签订《某市经济开发区兴元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2017年9月,经开区管委会体制机制调整,不再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下属办事处和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其他行政区。
在此基础上,尹律师条分缕析地梳理了时间逻辑顺序,并据此制定了精妙的诉讼策略:
首先,紧扣签约主体身份性质。依据《民法典》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尹律师深入剖析了经开区管委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经过严密调查,证实了经开区管委会仅是受委托行使职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区管理机 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据此,签约行为的结果应由被告一(某市人民政府)承担。
其次,坚决主张赔偿款与违约金的双重赔偿。尹律师指出,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四部分补偿款项,即资产评估总金额、企业搬迁费、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费、企业搬迁奖励,均属原告应得权益,缺一不可。同时,针对甲方未按协议支付拆迁补偿金额的行为,尹律师主张原告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每日百分之一的比率,获得违约金赔偿。
法院裁判
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可了尹律师的观点,二审法院直接指出,兴元新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指挥部由经开区管委会成立,其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其设立单位经开区管委会是某市政府设立的,也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签订案涉协议的责任依法应由某市政府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某市兴汉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二、被告某市市人民政府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475440元;
三、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向原告以247544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从2017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
在明律师提示
自签订协议至今,长达七年的维权之路充满了坎坷与艰辛。得益于尹律师卓越的专业素养和坚定不移的信念,案件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
在这场“持久战”中,尹律师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展现,在每一个关键时刻,尹律师都能够精准出击,化解危机,确保了维权之路“虽远必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