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实验室用深层过滤器”专利被宣告无效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 2024-03-07 14:27:34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赛普(杭州)过滤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5066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杭州科百特过滤器材有限公司拥有的第 202221986726.3 号“一种实验室用深层过滤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实验室用深层过滤器,包括:壳体,具有第一接头和第二接头;深层过滤元件,密封设置在壳体内,具有与第二接头连通的通孔;

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包括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所述第二接头设于第二壳体,所述第一壳体具有限位杆,其可插入通孔以与所述深层过滤元件形成径向限位,且该限位杆的外周与所述通孔内壁间形成导流间隙,该导流间隙与所述第二接头连通。

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一种实验室用深层过滤器。证据 1 公开了一种过滤器,证据 1 中的“上壳体”相当于权利要求 1 中的“第一壳体”,“下壳体”相当于“第二壳体”,“导柱”相当于“限位杆”,“进液口”与空腔连通,形成“第一接头”,同样“出液口”形成“第二接头”,“过滤组件”相当于“深层过滤元件”,且“过滤组件”套设在“导柱”上,必然具有“通孔”,因此,将证据 1 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 1 没有明确公开所述过滤器用于实验室中。

但是,作为过滤器的常规使用方式,将过滤器用于实验室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且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在证据 1 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 1 具有相同结构的过滤器的基础上,将其用于实验室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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