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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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有的被执行人会通过各种方式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执行。
那么,如果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给第三人时,能否直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追加恶意转移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列举了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而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给第三人并不在这些法定情形之列。例如,常见的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被注销或出现其他主体变更的情况等,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直接符合这些规定。
其次,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可能会剥夺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执行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而追加被执行人是对执行主体的变更,这种变更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果仅凭被执行人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就直接追加第三人,可能会使第三人在没有充分参与诉讼程序、没有机会进行辩护的情况下承担被执行人的债务,这显然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人可以完全逃避责任。当发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给第三人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如果法院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行为是恶意的、对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可以撤销该财产转移行为,使财产恢复到转移前的状态,以便继续执行。
二、追究拒执罪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移行为是基于虚假的交易或其他非法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综上,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给第三人的情况,不能直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需要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或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不仅是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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