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位从事零星建筑工程的小包工头。他与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建筑合同》,约定由他负责为周某建造自住房。在合同中,双方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险费的支付以及安全事故的责任完全由李某承担。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李某要求陈某去进行一项他并不熟悉的拆屋垛模工作。不幸的是,陈某在执行此项任务时意外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陈某随后将李某和周某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对双方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法院的判决,本案系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陈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李某与周某之间的协议约定,周某的农村房屋建设由李某来完成。这种关系被视为承揽合同关系,其中李某为承揽人,周某为定作人。而陈某与李某之间则构成雇佣合同关系。作为雇主,李某有责任保障陈某的安全。然而,他未能尽到注意安全施工的义务,并且明知陈某长期从事建房的泥工工作,没有拆除屋垛模的工作经验,却仍要求他临时去执行这项危险的工作。因此,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尽管周某的农村低层建房项目没有规定承揽方必须具备特定的资质,但法院认为周某在选择承包方时存在过失。他将工程发包给了毫无安全施工条件的李某,忽视了对陈某安全保障的监督。因此,周某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另外,陈某明知自己长期从事建房的泥工工作,没有拆屋垛模的工作经验,仍按照李某的要求执行这项危险的任务。因此,陈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承担60%的事故责任;周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事故责任。关于周某辩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安全保险费,因此一切安全事故应由李某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该条款无效。因为该条款免除了周某的责任,加重了李某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通过此案,我们再次提醒所有房屋所有人,在选择施工方时一定要谨慎。务必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不要因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简单的农村自建房施工就不需要考虑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发生伤害事件,可能会因为选任过错而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