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延长30年问答(十八)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远景楼寒 2024-11-04 02:54:35

Q18再延长30年问答(十八)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法律显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并不是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法定情形,该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出具体规定。在此法律体系和框架下,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需要从多维度进行综合考虑和研判。

往前看一一国企改革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国企转制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也是铁饭碗,旱涝保收,农村户籍进入国企工作的还要农转非,吃商品粮,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退休后还有退休工资可以领取,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没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已经不再是其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公平正义原则,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按当时政策要求退出了承包地,也就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了。

往前看一一国企转制后到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国企转制后,老人老政策;已改制为私营企业的,按私营企业工作人员享有相关权利义务。未改制国有企业新进工作人员,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就按当地当时政策办;当时当地没有政策的,按村民自治程序民主决策,有的地方退出承包地,有的地方未退出承包地。

往前看,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到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前。农户家庭承包土地,依法不因家庭人口增减而变动,除全家农转非迁入设区的市和承包方消亡外。承包方家庭成员个别进入国有企业工作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全部成员进入国有企业工作并农转非的,依法收回其承包地。

现在而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后到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前。除承包方消亡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既使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以人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进入国企上班,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未来,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生效实施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是否丧失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怎么办?一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有关政策办理。三是既无法律法规规定,又无政策规定的,召开成员大会,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按民主议事程序办理。

余见。现阶段,承包方家庭成员进入国有企业上班,不管是第三方派遣制、合同制还是正式编制,考虑到其原来已经是成员,过去又履行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以承包地为主要生活来源、户籍在农村,同时鉴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相关保障不是财政资金,建议承包方家庭成员进入国有企业上班的,不丧失成员身份,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中,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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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景楼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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