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赔?

劳动法老曾 2024-07-18 08:54:27

注:本文讨论的情形为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0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定的赔偿标准吗?

是N?N+1?还是2N?

如果公司给的比N少很多,但是我被忽悠已经签字,能主张显失公平,协议无效吗?

02

我们先看《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协商解除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根据法条理解,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应该为N。

03

在实操中,如果按照这个法定标准直接谈,会大概率出现以下尴尬情形。

用人单位:公司想跟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N倍经济补偿,你看行吗?

劳动者:不行,我不同意。

用人单位:协商解除的法定经济补偿标准就是N啊,你怎么不同意?

劳动者:不是协商吗?我可以不同意啊。

协商沟通结束。

我们朴素的认知,一般会认为协商协商,不应该双方商量,你情我愿,双方同意就行吗?

《劳动合同法》既然规定可以协商,还需要去设定协商的补偿标准吗?

在实际的协商沟通中,经济补偿的标准可能小于N,等于N,或者大于N。

对于小于N或大于N的情况,只要协议已经签订,一般会认定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

小于N,基于协议中一般会有放弃差额或其他主张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是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大于N,是用人单位对单位权利的合法处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签订协商解除协议,再仲裁主张无效或撤销,或要求经济补偿差额的案件非常少。

首先,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劳动者,单独因为经济补偿金额再去仲裁的概率很小。

大家也都会认为落子无悔,签字就得认,就得承担签字的法律后果。

其次,公司的协商解除模板基本都是律师起草,考虑的比较全面,会尽量避免出现一些后续法律风险。如大部分协商解除协议中均会包含以下类似条款:

甲乙各方均已仔细阅读过本协议,完全了解本协议的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在本协议的订立过程中,甲乙各方均不存在任何受到欺骗、欺诈、威胁、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影响本协议效力的情形。

那究竟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已经签字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请求撤销呢?

04

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是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此条,要认定协议无效,需要证明该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要想撤销协议,需要证明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的情形中,其实显失公平可能相对比较容易取证。

如N是10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为2万。这个差额太大,不符合常理。如果主张显失公平很可能会得到支持。

另外,如果协议已经履行,劳动者已经收到了相关款项,再主张无效或撤销,大概率不会得到支持,会被认为违反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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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18 21:50

    签字了,基本就黄了!不服都不行,怎么他们是想既然黄了然后在给钱!形成落差感,然后在挖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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