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虽产生的预查封法律效力,仍需按《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查封”的理解

案例检索集散地 2023-10-11 18:24:41

【案件还原】

①王**明(阻却执行人)申请再审称:新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在2015年3月3日保全时属于轮候查封,此时保全并未生效②库尔勒医药公司(申请许可执行人)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的查封不仅包括执行中的查封,还包括保全中的查封,【法院判决】(2021)最高法民申1518号

1.《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未对查封是否为执行中的查封进行区分,无论是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还是执行中的查封,均具有公示效力,其效力不仅及于被查封人,还及于第三人。2.《查、扣、冻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规定,诉讼保全中的查封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3.查封即使属于轮候查封,但轮候查封系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在依法自动产生查封效力前并非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是产生预查封的法律效力。

【实务要点】

1.《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中的查封不区分诉讼保全还是执行程序2.诉讼保全中的查封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3.即使是轮候查封,虽只是产生预查封效果,但也具有查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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