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案例检索分析文章总第215篇民事类实体类
主题是担保责任、保证合同第36篇之格式条款第2篇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389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691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中及裁判结果:
绿色字迹为争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胜诉亦或是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
红色字迹为争议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败诉亦或是部分败诉
小提示:本篇内容有些绕,仔细看,不能走神。理解后,非常好理解
提出问题(作者提炼)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签署的是“格式条款”的合同,进而考察是否存在加重情形且未告知相对方。继而相对方排除义务枷锁。
在实务中存在认定难的问题。
最高额抵押担保限额范围究竟如何界定,是本金外加其他,还是只是本金?
裁判要旨(作者总结)合同约定的内容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首先应按字面意思理解。
就“最高额抵押合同”问题来说,合同中如出现具体,明确的数字。即可认为对最高额抵押担保限额做出了约定。该担保限额已经包含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违约金等。不能粗浅的认为数字只是本金的约定。
除此之外,在认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的合同,以及是否存在加重且未告知相对方的情形时,对合同权利义务采取整体、全面考察原则,基于通常理解的检验规则进行判断。
案例索引①授信
2014年9月4日,凉山分行(后改名为西昌支行)与捷龙公司签订一份《授信合同》,授信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300万
②房产抵押(物保)
同日,凉山分行与琦洋公司、天美公司、钟雪、杨天昌、邓明辉、曾靖沅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二条第2.1款
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含贷款及风险敞口)折合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万元整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第11.9款
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范围金额时,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五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以其房产为最高额抵押担保
其中杨天昌提供的房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③人保
同日,凉山分行与琦洋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钟雪、杨天昌、姚瑶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
约定为前述《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④放款
自2014年9月19日,2015年9月2日,2016年8月31日凉山分行实际向捷龙公司放款2200万
⑤催要
自2017年7月24日,攀商行凉山分行开始催收
⑥凉山分行起诉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凉山彝族自治州中院(2019)川34民初14号
结果:
一、捷龙公司还钱2200万(实际出借)及利息,及清偿完毕之日止约定的计收利息、复利、罚息
二、凉山分行有权在2300万范围内(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三、凉山分行有权在2300万范围内对杨天昌的房产行使权利,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凉山分行有权在2300万范围内对琦洋公司、钟雪、杨天昌、姚瑶行使人保
五、驳回凉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攀商行凉山分行上诉
以2200万及利息,罚息为准,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邓明辉、曾靖沅上诉
改判邓明辉、曾靖沅不承担担保责任
◉姚瑶上诉
改判姚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四川高院(2020)川民终1477号
结果: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还钱2200万基利息、罚息)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被驳回的判决,拉回来)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
凉山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2200万及利息、罚息)对琦洋公司、天美公司、钟雪、邓明辉、曾靖沅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四、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
凉山分行有权在(2200万及利息、罚息),对杨天昌房产行使抵押权,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
琦洋公司、钟雪、杨天昌、姚瑶对捷龙公司在(2200万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邓明辉、曾靖沅、天美公司在(2200万及利息、罚息),在各自提供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范围金额时,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凉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理由:
一、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有效
1.虽属于格式合同,但相关合同及条款属于对担保责任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合同义务的正常体现,不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无效的情形
2.不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
3.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内,凉山分行与捷龙公司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不存在增加授信额度的问题,授信期间内,授信额度并未增加。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范围及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问题如何析定
1.23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限额应只针对本金而言,担保范围还应包括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等
2.姚瑶主张本案存在物的担保和个人保证担保的竞合
本案系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且姚瑶与凉山分行并未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故姚瑶应当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邓明辉、曾靖沅再审
1.23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限额是债务(或者债权)最高限额,并非本金最高限额
2.《最高额抵押合同》系格式合同,第11.9款的约定系抵押担保条款中暗藏的保证条款,明显加重了邓明辉、曾靖沅的担保责任,且该格式条款未加粗、加黑,也未以其他合理方式提醒注意
◉川发资管公司替代西昌支行作为本案被申请人
再审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86号
结果:
一、维持二审第一项(2200万加利息、罚息)
二、维持二审第四项(杨天昌承担上述抵押责任)
三、维持二审第五项(琦洋、钟雪、杨天昌、姚瑶承担上述连带责任)
四、撤销二审第二项、第七项(错误的)
五、变更二审第三项为:
川发资管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琦洋公司、天美公司、钟雪行使抵押权(没有了再审申请人)
六、变更二审第六项为:
天美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在提供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范围金额时,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了再审申请人)
七、川发资管公司对邓明辉、曾靖沅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300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
一、本案最高额抵押担保限额范围如何界定
二审法院认为:2300万+利息、罚息
邓明辉、曾靖沅认为:2300万(最高余额)
《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第2.1款、第四条第4.1款的约定看,
在授信期限内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含贷款及风险敞口)23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1.上述约定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二审判决认定“23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限额应只针对本金而言”,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不符,应予纠正。
二、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一)关于第十一条第11.4款的问题
从第11.4款约定的内容看,只有在凉山分行对捷龙公司的借款进行展期以及为捷龙公司增加授信额度,且未征得邓明辉、曾靖沅同意的情形下,邓明辉、曾靖沅才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否则邓明辉、曾靖沅仍应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不属于贷款展期
1.贷款展期应由借款人提交申请,并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展期。邓明辉、曾靖沅未提交贷款展期的相关证据
2.2015年、2016年多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已载明贷款系归还2014年、2015年的贷款,并非延长同一贷款期限的“贷款展期”。
故2015年、2016年贷款实际为借新还旧,旧贷因新贷的清偿而消灭,不属于借款展期。
✣没有超出授信额度
《授信合同》第一条约定捷龙公司在授信期限内的授信额度为2300万元,捷龙公司欠款共计2200万元,未超出授信额度范围。故不存在增加授信额度的情形。
鉴于案涉贷款产生于授信期限内且未超出授信额度,邓明辉、曾靖沅应按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一条第11.4款的约定并未加重邓明辉、曾靖沅的责任。
(二)关于第十一条第11.9款的问题
✣从第11.9款约定的内容看
邓明辉、曾靖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如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还需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合同形式看
本案所涉所有担保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为同一格式,只是抵押物不同。可见,合同为凉山分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
①在邓明辉、曾靖沅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保证条款隐含在抵押担保条款即第十一条第11.9款中。该条款未以明显的字体或者加粗等方式区别于其他条款,凉山分行未举证证明其对邓明辉、曾靖沅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其与邓明辉、曾靖沅就该保证条款的约定协商一致。
②该条款的约定事实上加重了邓明辉、曾靖沅的责任。
③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在对该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攀商行凉山分行的解释,应当认定该条款对邓明辉、曾靖沅不发生法律效力。
✣从本案其他担保人签订的合同看,
钟雪、杨天昌除与凉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外,还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中明确列明该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邓明辉、曾靖沅仅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亦无邓明辉、曾靖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内容。
故邓明辉、曾靖沅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谁提出再审请求,法院回应审理。相类似人员没有提出再审,依据再审过程,请求法院做出相应判决调整。法院不予审理。
琦洋公司、天美公司、钟雪、杨天昌、姚瑶认为,若邓明辉、曾靖沅的再审请求获得支持,应同时对琦洋公司、天美公司、钟雪、杨天昌、姚瑶的担保责任作出调整。
根据《民诉解释》第403条第1款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本案系因邓明辉、曾靖沅申请再审而提审的案件,应针对邓明辉、曾靖沅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
琦洋公司、天美公司、钟雪、杨天昌、姚瑶未申请再审,系其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应视为其对二审判决无异议,对其在再审中陈述的意见,不予审理。
实务总结1.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如出现具体、明确的数字,即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不是单单本金的约定。否则有违最高担保额的约定初衷。数额会无限增长。
2.最高抵押额合同视野下,抵押人为借新还旧,旧贷因新贷的清偿而消灭,不属于对银行借款的展期
3.就格式合同的排除规则认定问题上,应采取整体、全面考察原则,按照通常理解逻辑判断。
4.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同案相似当事人未申请再审,法院不会基于其他申请人的改判结果对同类似的当事人径直做出相应调整。那样有违法院中立。
关键词格式合同
最高抵押额
诉权维护
银行借贷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