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也非同寻常,如果养子女长期不尽赡养义务,养父母也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则故事中就是讲了一个养父母子女“感情破裂”后养父母“闹解除”的事。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1987年,蒋某某(1945年生)与妻子收养蒋某为养女,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在蒋某九岁时养母去世,蒋某某独自将蒋某抚养成年。2013年蒋某结婚,婚后仍与蒋某某共同生活。2015年4月,蒋某某因患脑梗塞聘请保姆王某负责照顾,2015年6月蒋某某将其名下房屋产权通过买卖形式过户给蒋某。之后,蒋某某与保姆王某登记结婚,为此,蒋某某与蒋某发生纠纷并报警,蒋某于次日离家与蒋某某分开生活。
2015年7月,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蒋某某诉讼请求。此后蒋某某和蒋某的关系一度恶化,因为蒋某某和保姆生活在一起,蒋某近两年只在节假日回家看望过蒋某某。蒋某某认为蒋某长期未对其尽到精神、物质上的赡养义务,父女关系已名存实亡。蒋某某感觉心寒,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蒋某的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蒋某某在妻子去世后将蒋某抚养成年,蒋某在结婚后仍能与蒋某某共同生活,双方父女关系尚可。但近年来因蒋某某再婚一事,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处理,蒋某即离家与蒋某某分开生活,双方关系出现裂痕,加之双方又为房屋转让问题多次形成诉讼,关系日趋恶化。现蒋某某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态度坚决,故依法认定双方关系确已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判决:解除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蒋某的收养关系。
每位老年人都希望能够享受儿孙承欢膝下的天伦,做做含饴弄孙的乐事,儿孙绕膝对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价值。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以修复双方感情为主,但如果双方关系确实恶化至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则仍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
本案中,因为蒋某某再婚、将房屋过户给蒋某等事宜使双方产生隔阂,随着蒋某某提起诉讼,并经过上诉、申诉、信访等过程,两人关系不停恶化,蒋某某对于解除收养关系态度坚决。法院结合两人其他诉讼纠纷情况,发现双方关系确实难以维系。调解无果后,法院通过实地走访,确认了蒋某某有自己的住房,退休工资足以满足其生活需求,有保姆能够照顾其日常生活。法院综合考量蒋某某意愿及未来生活状况,尊重了蒋某某的意愿,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成年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与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样,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老年人的个人幸福还是掌握在老年人自己手中。
夫妻过不下去是闹离婚,养父母子女过不下去是闹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