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有权选择自己的晚年生活方式,子女对其合理要求要理解并支持。
老人主张共同赡养
合情合理应予支持
年逾八旬的刘老太育有两子,丈夫去世后一直独居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大不如前。一场大病后,刘老太一直由小儿子照料,大儿子在出了一部分医药费后就很难见到人。无奈之下,刘老太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个儿子每月向其支付500元生活费,看病费用平均分担。
一审法院结合其诉讼请求和两个儿子的经济能力,支持了刘老太的诉讼请求。刘老太的大儿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自己已经60多岁,也没有生活来源,如果母亲愿意,可以在两兄弟家轮住,生病花费兄弟两人均摊。但刘老太不愿意,称之前轮住过,但儿媳们经常“敲盆摔碗”“指桑骂槐”,还是一个人住比较安生。法庭上,大儿子直言母亲偏向弟弟,如果每个月的500元给了母亲,母亲肯定会交给弟弟,自己不放心。案件虽经多次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南阳中院二审认为,“孝顺”一词既有孝敬亲长之意,也有顺从长辈之音,只要老人的要求合理,赡养就应以父母能接受、愿接受的方式进行,而非提出条件供父母选择,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表示,刘老太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空间和生活方式,以保障晚年生活的宁静和不受干扰。子女有义务在经济上给刘老太以供养,且刘老太每月向每个儿子主张500元的生活费并不高,与当地的生活水平相比甚至还略显较低,已经反映出刘老太对子女的理解。大儿子担心母亲将生活费交给弟弟,一方面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另一方面,支付赡养费是子女的义务,子女向父母支付的赡养费交付之后就属于父母的财产,如何处分是父母的权利,大儿子没有权利进行干涉。
老人财产归自己处置,要回的财产也归自己处置,其他子女亲属任何人均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