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导言
俗语有云:“诉讼易,执行难。”这并非毫无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执行阶段,常常充满挑战。无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政府部门,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都负有履行义务。法律面前,无论“是民是官”,都一视同仁。
近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维权过程,可谓是“过五关斩六将”困难重重。法院判决政府部门履行“处理”义务,但处理的内容和理解不明确不具体,该政府部门试图“履”而不“行”,想敷衍了事蒙混过关,似乎认为只要有所行动,哪怕仅仅是形式上的,便可逃避真正的责任。当事人依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新律师的专业指导,勇敢地提起了执行异议,并在随后的执行复议中坚持斗争,最终成功维权!
二、案情简介
(一)执行前诉讼过程
某市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与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某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某市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提出的《查处违法建设申请书》作出处理”。
(二)申请执行原因及过程
因某市自然资源局未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法律义务,某市关口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向某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铁路运输法院向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某市自然资源局对浏阳市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提出的《查处违法建设申请书》作出处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某市自然资源局向某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情况报告及材料,证明已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线索移送函,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经履行强制执行义务。
于是,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市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的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三)提出执行异议
某居民小组不服,向某铁路运输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已履行了本案生效行政判决的内容,某市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提出执行复议
复议申请人某居民小组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新律师,在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复议,请求申请撤销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并责令某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某市自然资源局对《查处违法建设申请书》作出处理。
三、维权过程
在明律师们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展开了追根溯源的工作,细致梳理了案件的全貌,精心策划了一套精准的策略,犀利指出两个核心观点:
第一,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某市自然资源局只是简单地将案件移交给某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这种做法实际上等同于没有进行任何有效的行政处理,也没有履行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这种行为,将违法行为的查处降格为普通的信访案件处理,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悬而未决”,落入无人问津的“真空地带”。
第二,法律规定在强制执行申请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权利义务主体必须明确,以及给付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然而,在本案中,律师们发现原行政判决书虽然责令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理,但并未具体规定如何处理,导致强制执行的义务模糊不清,内容不具体,指向不明确,存在引起歧义和争议的空间。
律师们将观点整理汇总后提交给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期待法院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四、法院裁定
法院最终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市自然资源局是否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行政判决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本案中,执行依据行政判决为:责令某市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某市某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提出的《查处违法建设申请书》作出处理。关于该判决中“作出处理”应如何理解,以及某市自然资源局将相关线索移送至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能否视为其已履行判决义务,就上述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执行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后再做出判断。某铁路运输法院未函询审判部门而径直做出判断,确有不当。
法院最终裁定:撤销某铁路运输法院的执行裁定,发回某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查。
五、律师提醒
律师郑重提醒大家: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我们所作出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决定。特别是当执行对象是政府部门时,挑战和难度都会相应增加。一旦政府部门成为被执行人,它们常常会利用各种手段,制造出义务已经履行的幻象,但实际上却是在“原地踏步”。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不能犹豫,不能退缩,务必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