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评论Institutional Investor Review:资本向善 专业求真 有温度 有态度
出品 | 机构投资者评论IIR综编
尊重原创,抵制洗稿,违者必究
转载授权、商务合作等请联系后台
IIR防丢失备用公众号:IIR_Backup
此前,IIR第一时间发布“国家大基金三期”(指“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股份有限公司”)落地,并指出该基金罕见的特别新增六家国有大行(中农工建交+邮储)的资金参与。
3440亿元「国家大基金三期」落地 ! 新增「六大银行」资金 ! | IIR
文章发布后,就曾有IIR的读者在文后留言,探讨此类的投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今日(6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此前针对六大行及“国开行系”(通过“国开金融”,指“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国家大基金三期”的官方批复文件正式揭秘(分别在今年3月、4月的不同时间批复,见下图):
六大行及“国开金融”本次投资所需的资金全部从银行资本金中拨付,其中六家国有大行直接从资本金拨付;政策性银行系“国开金融”则先由“国开行”(国家开发银行)向“国开金融”增资360亿元人民币后,再通过“国开金融”参与投资“国家大基金三期”。
今日对外公布的七大批复文件,一方面表明,像“国家大基金三期”这样的特殊投资(属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各大行均需获得监管的明确批复;此外这些批复也向市场明确说明,各大行向大基金的出资使用的均是各自资本金,而非其它类型的银行系资金(如发行理财产品等)。
此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各个批复中也明确要求,各行应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重大事项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应坚持“投治并重”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责任和义务,确保基金运行不偏离主业,实现推动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目标。
众所周知,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一定层面解决了初创期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也是推动突破“卡脖子”领域、发展国家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主力军。
2018年“《资管新规》”(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后(“资管新规”及其系列配套细则强化了对资管产品的监管,提出了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和期限错配、限制非标等要求,也对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范围、产品结构等方面进行规范),前期的金融行业乱象得到治理,但银行系资金向私募股权基金的出资,或银行系机构与私募股权机构的合作,也划出了极高的门槛,并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可能合作,2018年9月28日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新规》”)作为4月“《资管新规》”在银行理财领域的配套实施细则,延续了对资金池、期限错配行为的约束,同时也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以及不能投资的产品范围,及少量特殊情形(见下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商业银行与投资机构间已经构筑了很高壁垒的潜在商业合作可能,近日,又有传闻称,有关部门将修订商业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涉及“不得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或通过借道其他持牌金融产品的方式变相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等内容(据知情人士称,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初稿,金融监管总局消保局昨日牵头与各大商业银行做了沟通,银行积极反馈意见)。而至于此番修订的原因,据知情人士称,一是鉴于近年存在不少私募跑路爆雷事件发生;二是原银监会创新部曾于2016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距今已有八年时间未再修订。
IIR注:事实上,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代销渠道也主要为商业银行;此外,去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也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相应为此次可能修订的商业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给予了一定空间。
去年11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扬在中国宏观经济论坛(CMF)年度论坛上曾表示,我国金融体系规模已经很大,但不缺资金缺本金,关键是提高融资效率,重点解决资金“苦乐不均”和“钱多本少”、“耐心资本”不足等问题。要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发挥好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今年4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也提出“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
不过,就“银行系”而言,基于IIR持续对私募投资行业的追踪及政策理解,类似于“国家大基金三期”这类的银行资本金直接出资基金的情形,只会是国家战略下的“凤毛麟角”;而银行系与私募投资基金(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其它类型合作,不论是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理财产品,还是商业银行代销产品方面,政策方向依然以防范金融风险为主基调,银行系资金/合作的“活水”,大多数投资机构恐难报太大希望,不应将其类比于社保、保险类“长期资金”。
「银行业理财市场」最新现状及「理财子公司」股权投资全景 | IIR
多个百亿「银行系」基金成立 , 「新活水」到底源自哪里?| I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