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就是一个民事案件,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行车主责,司机次责,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民事赔偿,这样认定,就是把这段当地老百姓正常随意通行的路段,当做道交法上的道路,这是最简单的依法处理!
如果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那么犯罪嫌疑人除了司机,还应该有孩子父亲,理由是,孩子父亲带孩子,监护责任上疏忽不当以及违法,孩子骑自行车12岁年龄以及37公里车速,还有碰撞摔倒到对方车道,导致孩子死亡,同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今天研究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我此前的分析,思路还是非常明确的!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那么当地有两点存在争议:第一,没有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第二,交警移交刑警办案!
所以,这个事件最终处理原则应该是,根据77条,未交付道路,可以认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道交法处理,处理方法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司机忽视嘹望,等理由,次要责任,孩子摔倒到对方车道,主要责任!
第二,因为一人死亡,司机次要责任,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司机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施工方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标题带节奏[点赞]
我也认为司机最多次责,如果是已经交付的道路,司机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