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呢?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17 16:36:12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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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才能执行一般保证人呢?

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情形:

1.债务人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8条也规定,一般保证中,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终本裁定后,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可推知:法院对债务人终本后,则可执行一般保证人,故终本作为不能清偿的判断标准,完全具备法律依据。

2.债务人财产不方便执行的

例如,债务人名下仅有在建工程,即使启动执行,耗时长,拍卖成交后,在建工程往往存在优先受偿权,如消费者、工程价款、抵押权等,均需第一顺位清偿,可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的余款极有可能不多,违背了方便执行原则。在该情形下,可直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金泰融资担保公司与金桥工程公司、三工置业公司执行复议案》中明确:债务人虽有财产,但其财产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3.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如果债务人无法被找到,并且经过合理的调查和查询后,确定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丧失。例如,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失踪已久,债权人通过各种途径都无法获取债务人的下落信息,同时也未发现债务人有任何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

4.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其财产将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清偿。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需要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对一般保证人申请执行。因为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得到实现,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允许在债务人破产时执行一般保证人。

5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债权人如果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或者债务人因其他原因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那么一般保证人也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债务人的企业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资产大量缩水,或者债务人突发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在掌握这些证据后,就可以要求执行一般保证人。

6.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如果一般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对其进行执行,无需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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