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恋爱期间双方往来款项性质的认定

火龙常 2024-11-12 19:34:38
关于恋爱期间双方往来款项性质的认定

1、关于恋爱期间双方往来款项性质的认定

恋爱期间,双方之间通过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链接代付等情况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形十分频繁,就该往来款项的性质,不排除为基于恋爱关系表达爱意的赠与甚至是为达成婚姻关系而支付的彩礼,亦不排除为共同生活消费费用,也不排除为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等。关于往来款项性质的区分,从案例中可以具体推理。

(一)未有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合理性往来应认定为赠予

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情感赠予之间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发生资金往来的概率较大,由于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情谊关系的特殊性,往来款项在没有证据证实明确约定的性质及履约情况,且在一定合理限度内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

如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能结婚的,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履约金额、彩礼等的一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的一方对于该款项基于借贷法律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该主张方未予举证或未能充分举证,则不能认定二人来往款项系基于借贷法律关系。

二、恋爱期间感情赠予不可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法律规定,除下列情况外,赠与一般不可撤销:(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恋爱期间,恋人双方为了相互之间情感关系的赠予应认定为具有情谊性的道德性质,对于此类已经实际交付的赠与,双方分手时,如果无法确认赠与合同符合撤销条件,则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物品或给予金钱补偿。

三、风险防范

对于恋爱期间双方的借款、履约等情形,建议提供借款时签署书面凭证或在事后补充凭证,保留合同履约凭证等。

有效力的合同或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最优证据,其次,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等也可以表明借款的意思,在实际生活交往中,涉及该部分经济往来的应注意保留证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来往期间都曾互相转款520元,而520数字在现今的恋爱交往中具备特殊的意义,常常用于情侣间表达爱意,结合上诉人写给被上诉人信件、双方的来往情况,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为恋爱关系。上诉人称其通过转账、存现、代付等方式为被上诉人支出的款项是借款,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上述款项存在借贷合意,亦无任何催讨借款或者与借贷相关事项的记录明显不合常理。此外,上诉人诉请归还的数额是由数笔相对零散的款项组合而成不符合借款的一般特征,加上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频繁,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并不能排除上诉人的支出是用于共同生活或是表达爱意,无法准确甄别款项性质。因此,本院对上诉人诉请的款项不予认定是借款。

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曾表示过退还款项,该表示是否属于对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本案分析如下: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系于双方恋爱关系终结时提出退还款项,而将其解读为借款的意思表示,略欠妥当。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追求恋爱的关系,并非是法定的身份关系,双方之间也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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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龙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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