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受贿人在案发前退还行贿人赃款赃物的价值超出行贿数额的追缴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8-27 14:05:01

入库编号:2024-03-1-407-005

一审: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刑初224号刑事判决

二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刑终318号刑事判决

01.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辉为对仇某江(另案处理)利用担任吉林省长春市某区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方面对其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多次送给仇某江财物折合共计880.4939万元。其中,王某辉送给仇某江价值425.3747万元的房产一套及地下车位两个,送给仇某江特定关系人赵某150万元,为仇某江代建工程经鉴定造价190.1192万元,仇某江通过后续拆迁获利。仇某江因畏惧组织调查将上述房产、车位退还王某辉,现房产和车位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另退还王某辉500万元。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1)吉0106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追缴被告人王某辉自受贿人仇某江处退回的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七百六十五万四千九百三十九元,上缴国库。宣判后,王某辉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吉01刑终318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刑初22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刑初22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三、追缴王某辉自受贿人仇某江处退回的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九百二十五万三千七百四十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02.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受贿人在案发前退还行贿人赃款赃物的价值超出行贿数额,应如何追缴。在本案中,仇某江将受贿房产、车位退还被告人王某辉,涉案房产、车位在案发前由第三人合法取得,不宜继续追缴房产、车位,可向王某辉追缴等值现金。仇某江通过特定关系人赵某收受王某辉150万元,以代建工程名义收受王某辉190.1192万元,仇某江退还王某辉500万元含340万余元本金及后续获利,均应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并予以追缴,以避免行贿人从犯罪中直接获利。一审判令向王某辉追缴数额有误,依法应予改判。故二审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03.裁判要旨

受贿人在案发前退还行贿人赃款赃物的价值超出行贿数额,经审查确认属于受贿款物所生孳息,应一并向行贿人追缴后上缴国库,避免行贿人从犯罪中获利。

04.关联索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05.贿罪中的辩护思路

☉主体资格不符

由于行为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受贿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在国家机关任职并执行公务者;

2.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执行公务者;

3.被国家机关或上述单位派遣至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者;

4.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公务的人员。

只有当行为人具备上述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才能被视为受贿罪的潜在犯罪主体。此外,依据2009年10月20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所谓“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在特定情况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其职务须基于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依法执行职责时;

2.人民陪审员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时;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

4.以及其它由法律授权执行公务的人员。

因此,受贿罪的主体审查不仅限于是否属于公务员序列或是否有编制,更关键的是审查其职务和职权是否基于委派、法律授权或是特定条件下的国家管理职能。

☉无不当获利行为

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亦未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事实认定与证据不足

对行为人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间接证据的说服力较弱,未能达到强化证明的标准,且现有证言与书面证据间存在矛盾,各证据之间未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缺乏犯罪意图与行为

在主观上,行为人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

☉数额未达标

涉案金额未达到构成受贿罪的最低标准,因此不应视为犯罪行为。

☉款项性质不明

尽管行为人收受了财物,但现有证据不足以明确这些款项的性质,同时也无法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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