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沪人社规〔2019〕26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如下:
其中岗位指数分成一级〰十三级;薪级指数1级〰65级。
1)岗位指数一级〰四级,对应正高级职称(如正教授、正高级工程师),其中一级是院士,二级是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人员;
2)岗位指数五级〰七级,对应高级职称(如副教授、高级工程师);
3)岗位指数八级〰十级,对应中级职称(如讲师、工程师);
4)岗位指数十一级〰十三级,对应初级职称(如助教、助理工程师)。
薪级指数根据工龄及任职时间长短确定。
1)职工A:二级正教授工龄42年,薪级指数为53,他的视同缴费指数为2.128+0.477=2.605;
2)职工B:二级正教授工龄41.5年,薪级指数为52,他的视同缴费指数为2.128+0.459=2.587。
3)职工C:七级副教授工龄38.0年,薪级指数为48,他的视同缴费指数为1.507+0.398=1.905。
根据上海市“沪人社规〔2019〕26号”的规定: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上海市过渡系数按1.0%确定。
为了便于计算,假定职工A、职工B、职工C都是2024年8月退休,他们的过渡性养老金分别为:
1)职工A:过渡性养老金=12183×2.605×(42-9.83)×1.0%=10209.7元;
2)职工B:过渡性养老金=12183×2.587×(41.5-9.83)×1.0%=9981.57元;
3)职工C:过渡性养老金=12183×1.905×(38-9.83)×1.0%=6537.87元;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计发的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不再适用保低限高。
另二级正教授可以延迟到63岁-65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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