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五个重大事项无效

远景楼寒 2024-10-04 02:29: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建立健全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一程”制度,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

其中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高权力机构,行使法定13项权利。在成员较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举产生成员代表大会,经授权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但是下列五个事项既使授权也是无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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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成员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行为无效。章程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为根本的制度,必须经成员大会讨论决。

二是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行为无效。确认成员,可能会稀释其他成员权益,必须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是成员代表大会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无效。

四是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的行为无效。

五是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无效。

上述五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如果是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无效,即使经成员大会授权也行。在农村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认真起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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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景楼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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