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需正确践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乡镇兼村职明哥 2024-10-18 10:45:14

你知道吗,为什么基层村的班子换届一般都在到达换届年度的第四季度?除相对农闲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施行于1998年的11月。

那么,一些农村明明是明年才是村委会班子的换届之年,又为什么现在就调整一肩挑的书记主任呢?说白了,这是一些地方创新特色、改革村级干部制度的重要实践,是为了明年硬性推进书记主任“一肩挑”的需要,毕竟让新书记人选尤其是跨村任职人选提前到任职村主持工作,有利于明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依法选举一举成功,乍听起来蛮有道理的。至于提前一年调整村书记、村主任的职务是否涉嫌违规违法,基层无力追究。

必须承认,改革开放前在许多领域存在法律的空白,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迫切需要践行依法治国,包括依法治村。其实,1998年11月颁布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非一步到位的法律,而是经历了11年之久的试行实践形成的。此前践行的是1987年11月第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以来,又经历了2010年和2018年的适当修改,但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核心是坚定不移的。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形成不只是来之不易,更代表了民意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然而,法律的价值在于真正的实施,如果束之高阁或实施不力,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近些年,一些县市、乡镇为了创特色,往往无视“四个民主”,使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被大打折扣。

在民主选举上,有的地方,有这么一两届,为了安排某些人到某些村任要职,他们煞费苦心,设定与德才兼备、事业至上不相关的条件,通过权力将其户口迁移到拟任职的村,使之成为选举期间的形式“村民”,而非法律本义的村民;有的故意曲解书记主任“一肩挑”的高层意见,理直气壮地搞硬性规定和“异地任职”。由于精心组织,周密计划,选举的成功率多为100%。

在民主决策上,自然是要职干部操作的事。有的不是践行法律本义的民主决策,而是自想办法。不是要村民代表民主决策吗?那还不容易,只要产生心目中的村民代表就万事大吉了。至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代表都可以包揽的,没必要再操那份闲心。

存在上述现象的基层村,虽说不是很多,但也不是很少。

也许有人要问,村里要是出问题了咋办?别担心,不是有句话,叫法不治众吗?上有乡镇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有私交代表的协助帮衬,如果再完善一下民主程序的手续,即便上级或上上级发现什么大问题了,也会因牵涉到诸多人和纸上程序的合法性,很难追责的。更重要的是,在多层级的领导管理机制下,村级的问题,即使被反映到高层,也会被逐级向下转交,乡镇、县市不解决,或巧立名目,以莫须有的理由应付一下,也就不了了之了。

也许高层已有察觉,前不久提出了“四不两直”要求。有人尝试过,结果等来的是被举报镇村干部到举报人家里的变相“威胁”。

无须讳言,较长一段时间以来,乱作为、不善为问题在基层乡村是客观存在的,否则,不会有那么多村进行了诸多无价值的投入,遗留问题也无人问津,如每年花数万捞水草、新村部刚建好就因村合并被废弃等现象,小田变大田、土地整理等急需解决的发展问题却在等靠要、由它去;就不会有那么多小小的村负债几十万、上百万。其中根源之一就在于所在的县乡,没有领导实施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于少数干部的旨意替代了“四个民主”。

这里,禁不住轻轻地问一句,未发生法定情形,普遍提前一年多调整依法产生的班子是否涉嫌违法?依法办事、扩大一点基层民主真的很难吗?

劝吁:依法治村,请从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正确践行“四个民主”做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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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兼村职明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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