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微博,原标题武云荣与建烨公司工程款纠纷:四年诉讼路,求公正裁决)
案例分享:2017年11月6日,武云荣先生与临西县建烨洁净型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烨公司)就一处钢结构车间的建设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武先生负责建设2,537平方米的钢结构车间,工期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工程按期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建烨公司却未能支付约定的70,000元工程款。
《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
面对建烨公司的拒付,武先生于2019年将此事提交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F院。经过F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建烨公司一次性支付武先生42,000元工程款,并放弃对工程质量的主张;武先生则放弃剩余工程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F院据此出具了(2019)冀0535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
收据
调解书
然而,就在武先生以为纠纷就此解决之时,建烨公司于2022年再次向临西县人民F院提起诉讼,声称钢结构车间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武先生赔偿损失。F院审理后作出(2022)冀0535民初178号民事判决。武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F院(以下简称邢台市中院)。邢台市中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临西县人民F院重审。
临西县人民F院重审后,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冀0535民初952号民事判决。武先生再次向邢台市中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了判决。但武先生认为判决结果不合理,向河北省高级人民F院申请再审,却未获支持。
武先生认为,2019年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仍具有法律效力。在该调解书中,双方已就工程款和质量问题达成了一致,建烨公司放弃对武先生建设工程质量的主张,该主张系建烨公司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放弃对整个工程质量的主张,那么建烨公司无权再就质量问题提起诉讼。
其次,本案中,接受委托鉴定的机构不具有相关能力和资质,沧州市科技检验鉴定研究所转委托大都市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计算,违反了鉴定规则,当事人对此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他们出具的鉴定咨询意见书和公估报告不应采信。根据气象局开具的天气证明,证明了建烨公司的棚子倒塌是天灾所为,不能嫁祸于人。
另外,武先生与建烨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武先生在一年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建烨公司对此约定也未提出异议。案涉工程2017年12月10日交工,2021年11月7日倒塌,在使用了将近四年之后,二审F院仍然判决武先生赔偿经济损失212,928元,明显有失公平。
关于本案钢结构车间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武先生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项,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来确定保修期。因此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保质期是1年,因此车间的合理使用年限为1年。
河北省临西县F官任某,胡某是否与王齐会联合敲Z勒S,让2019年7月9日完结的简易成煤棚子案件重新挑起纷争?此举剥夺了民间公平公正的公平合同权利,把保质期说成不是使用期的谬论,过了三倍保质期的棚子在没有维修加固的情况下,再使用三年倒塌,责任推托在完结官司的人身上,有失公平,妄图敲Z分赃,五个有凭有据铁证都能忽视判案,请有关单位重视F败泛滥的事项。
综上所述,武先生请求上级相关部门对此事引起重视,介入调查,2019年7月8日完结了的案子不该重新审理,请求依法撤销不公判决,撤销F院更改武先生与建烨公司双方签订的公平合同和F院调解书内容的判决内容,在临西县F院调解书还在生效的前提下,不能追究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并请有关单位重视司法人员F败问题,严厉打击有非F企图的人通过司法程序Z骗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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