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谢金泉先生是现居广东省梅州市大拓镇振兴街51号房屋的屋主,该51号房屋是1990年原平远县水泥厂(平远县万年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分配给职工的福利房,而且水电费及燃煤都由厂里负责,免费供应。
但2022年6月24日,平远县县属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向谢先生等住户发布了一则通知,称“根据县政F相关文件精神,谢先生所居住的51号房屋须限期收回改造,并要求谢先生在2022年7月31日前自行搬离该房屋,缴清之前发生的水、电等费用,同时将房屋内的一切财物清理搬走。”
谢先生认为,上则通知存在许多问题,其一,运营公司要求谢先生等住户搬离所依据的文件——平远县人民政F印发《关于同意收回并划转改革类国有资产产权的批复》(平府函〔2016〕31号),该文件乃县政F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开,一没有立项,二没有公告,根本无法得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不具有X政合法性和强制性,不属于X政行为的合法依据。(批复文件来源不明)
其二,运营公司不具有责令谢先生搬离的主体资格,在搬离通知发布后,房产证上的所有人仍为原平远县水泥厂,运营公司并不是房屋的权属所有人,无权收回51号房屋。
其三,上则通知对谢先生搬离后相关的住房安置保障和正常的搬迁补助金等事宜均未提及,也未采取具体落实措施,谢先生于是拒绝搬出51号房屋。
可运营公司却以谢先生拒不搬离为由,一纸诉状将谢先生告上了法庭。一审F院立案开庭时,运营公司作为原告方,法定代表人未出庭,也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只有两名律师到庭,但两名律师却拒绝谢先生查看律师委托书,甚至开庭50天后还逾期提供证据,程序违法。
开庭前,谢先生与法制办公室的同志们洽谈后提出希望原告方提供安置住房和搬迁费补助金,但是至今没有着落。
2023年4月一审判决结束,F院支持了原告方的无理请求,谢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梅州市中院仍然维持原判,驳回了谢先生的上诉,并要求谢先生于2023年11月18日前搬离51号房屋,谢先生反映二审庭审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案件二审于 2023年7月3日开庭,被上诉人运营公司缺席开庭,却在判决书中被虚构到庭应诉。庭审时的主审法官也并非判决书上所写的合议庭法官等等。
谢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搬离房屋的前提下没有合理的住房安置和补助金,而且51号房屋作为职工福利分房,即使未进行房改登记,也应属于房屋居住者(职工)。当时分配福利房时,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省市县三级政F在当时都发布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属于合法合规的政F政策,如今谢先生权益受损却无处寻助,F院责令搬离的期限临近,谢先生希望上级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落实好谢先生一家人搬离房屋后的相关安置工作,维护其正当合法利益。
来源:微博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96978800581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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