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李先生反映:2022年4月,唐英委托雅安市雨城区雨虹装饰部为其安装窗户。经双方确认商品信息无误后,唐英支付预付款2万元,并要求进行安装。然而,安装过程中,唐英提出与一般习惯有所不同的安装要求。尽管雨虹装饰部多次善意提示不太合适,但在唐英的坚持下,为满足客户需求,他们还是按唐英的要求进行安装。然而,唐英事后表示不满意,并以窗户质量问题为借口对雨虹装饰部提出了投诉。
市场监管局对商品进行核查后认为无质量问题。但唐英仍然不满,向雅安市雨城区F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一审F院安排毫无资质的人员对窗户进行测量,并作出判决:雨虹装饰部退还2万元,并赔偿1万元。由于双方在缔约前并未就窗户厚度达成约定,同时,测量结果也不具备合法性。因此,雨虹装饰部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上诉至二审F院。二审F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第二次一审程序中,唐英提出鉴定申请。然而,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严重违反了鉴定规程,作出违背事实的鉴定报告。F庭对装饰部提交的大量合法、真实的证据不予理会、拒绝采纳,反而采纳前述错误的鉴定报告,以“少数窗户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为由(但双方缔约时根本没有任何关于“窗户要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的约定),认定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判决:雨城区雨虹装饰部退还二万元,赔偿六千元,承担鉴定费二万八千元,要求其自行拆除相关窗户。
雨虹装饰部对判决结果不服。他们认为国家推荐性标准并无强制力,违背该标准根本不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鉴定报告也缺乏合法性,不能证明窗户不符合相关标准。另外,唐英雇佣装修人员对案涉窗户进行水泥封边,表明其已接受交付的成果,如拆下,必然导致相关窗户报废,判决对前述问题也没有作出合法合理的评价及相应裁判。而针对此问题,在F院的鉴定过程中却丝毫没有考量在内。目前,雨虹装饰部已向上级F院上诉,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针对该案件,雨虹装饰部认为存在如下问题:
1、第一次一审判决:审理人员主观臆测,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对案涉115型窗的厚度有约定。二审裁判和第二次一审判决已否定这一观点,并确认双方对115型窗的厚度确无约定。此外,F庭自行联系与装饰部从事同类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测量(勘验),相关人员既没有必要资质,又存在不当利益倾向。二审裁判明确否定了所谓的“勘验”,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再者,不合规定的勘验结果显示案涉十余扇窗户中只有极个别115型窗的厚度达不到所谓的“约定”,且115型窗对应的价款仅2780元,与整体价款28000元相差巨大,但一审判决仍将此情形认定为“根本违约、足以导致合同解除”。不仅如此,在没有任何“关于损失”的证据的情况下,一审F庭还支持了“赔偿1万元损失”的诉求。对此项判决就连唐英都表示十分意外,其自述“确实没有提交证明损失的证据”。
2、第二次一审判决:首先,F庭错误采信鉴定报告。在报告取样过程中,鉴定人员连最基本的“框扇”和“窗框”的区别等专业知识都不具备,虽装饰部及相关人员曾提醒,但鉴定人员不予理会,依然错误取样,并多次阻止装饰部发言。装饰部明确表示,由于唐英提前水泥封边,部分窗户还未完成最后调整,可能存在一定缝隙。这一事实早已得到各方确认,但鉴定人员仍坚持在未彻底完成安装的窗户上取样。由此得出的报告竟被F院采纳。其次,F庭错误适用法律。鉴定报告的意见是部分窗户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F庭认为:产品必须符合鉴定所适用的某种国家推荐性标准,否则即为“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鉴定报告为依据,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求。众所周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推荐性标准并非必须执行(且推荐性标准并非只有一种)。但F院却依旧错误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在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可以明确地看到: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T 5237.4-2017标准要求。
3、相关审判人员具有明显的不当倾向:两次一审审理活动中,相关审判人员明显表现出偏袒的态度,显示出他们坚决支持唐英,“无论如何都要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决心。这样的表现严重践踏了S法的尊严和公正。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F院部分法官的不公正判决不仅损害了申诉人的权益,也令人对S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面对这些问题,雨虹装饰部诚恳地呼吁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确认事实真相,并依法作出合理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S法的尊严和公正,还雨虹装饰部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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