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2018年12月,徐国春先生租赁了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消真寺南院房屋及场地,出租人为北京鑫鼎溢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租赁场地东西为42米,南北24米,总面积1008平方米。北房13间,东房4间,西房3间,共计20间房屋。
因合同到期后双方存在纠纷,双方对于徐先生在租赁面积内装饰、装修、地上房屋扩建究竟该如何处置和补偿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发生矛盾纠纷。2024年1月3日晚上十点钟,小辛庄村村副S记赵志鹏带领10多人来到徐先生的住处,以检查为由,强行要求所有租户必须搬家,并驱离徐先生及其家人,致使徐先生无家可归。 次日早上九点钟左右,小辛庄村十多名保安堵在徐先生家中庭院门口,不让徐先生及其家人进入院内,并多次对徐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进行推搡,甚至将李女士推倒于地上,李女士报J后,J察建议李女士先到医院查看伤情,并嘱咐不能打架,有纠纷去法院解决。当天下午四点钟,李女士找到村S记张玉和,想和张玉和协商着告诉保安们不要堵在院门口,先让徐先生和李女士一家人进入院内,妥善与其他租户解除合同后,再进行搬离,但村S记张玉和却不肯同意,并称所有的保安就是他指使的,有本事可以上法院告我。无奈之下徐先生夫妇只能再次报J,J察赶到之后建议徐先生一家人先住在宾馆,并保留支出的相关票据,以便于后期到法院维护权益时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 1月5日下午两点钟,李女士在第二次与村S记张玉和协商无果后回到家中院门前,遭遇保安强行阻拦,并发生肢体冲突、致使李女士倒地并遭到殴打、拖拽,报J之后做完笔录,李女士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身上有多处受伤。 首先,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并不是《租赁协议》的当事人,物业公司和徐先生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中对于租赁期间的地上物如何处置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正当程序通知租户搬离,并对相关的地上建筑物进行补偿或赔偿,其次,小辛庄村委会于1月11日在住户及徐先生一家还没有搬离的情况下强制停水,严重侵害了住户及徐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住户及徐先生一家最基本的用水保障都进行剥夺。 而村S记张玉和、副S记赵志鹏及众保安在徐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还没有完全解决的情况下,采取野蛮的方式驱赶并对李女士进行拖拽、殴打,是违背人道主义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综上所述,徐先生恳请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其一是对徐先生租赁期间内在租赁范围内搭建的地上物、室内装修该如何处置分配,具体是如何补偿等事宜依法进行处理,其二是对小辛庄村村S记张玉和、副S记赵志鹏及众保安的打人行为进行惩戒,以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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