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177: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上)

益之道蔡小林 2022-01-16 14:5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条是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民法通则》无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则。

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仍将此条照搬过来:“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条第二款形成了以过错或原因力大小为依据来确定责任分担比例的规则。

本条是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来源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放弃了“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方式,采用“共同实施”和“分别实施”的区分方式,再在分别侵权场合,区分“累积型分别侵权”和“非累积型分别侵权”。只在非累积型分别侵权的数个侵权人之间成立按份责任,由此,确立了典型的按份责任形态。

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民事责任按照责任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共同责任又可以按照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多个当事人之间,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按照一定的份额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按份责任也被称作分割责任,即指各个按份责任人将同一民事责任进行分割,各自承担其中一定份额。

相比较《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次《民法典》总则的民事责任部分增加规定了按份责任的内容。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在《民法典》总则层面,肯定按份责任是两个以上主体间的责任分配方式。

按份责任的来源很多,在合同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数个债务人之间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情形,在担保法领域包括数个保证人之间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的“各自”是指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各方。

“相应”则有两层含义∶首先,合同法领域的按份责任来源于合同双方的约定,所以在合同法领域此处的“相应”应理解为责任承担主体之间对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先约定;其次,侵权责任法领域,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

本条在法律效果上规定了两个层次。

(1)第一层次:如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颁发,2019年7月8日“法释〔201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九、损害赔偿问题(73)“两个以上致害人共同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各个致害人的过错和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教唆或者帮助造成损害的人,应以共同致害人对待,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部分共同致害人无力赔偿的,由其他共同致害人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已废止)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采纳了原因力理论。

由此可见,对于“责任大小”的确定,我国司法实务就一直践行责任份额与过错/原因力正相关的法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也大致体现了同一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依据,依原因力理论及过错大小划分责任份额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确定思路。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导游的错误行为客观上为马尾松折断致张渊受伤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事件发生后牛姆林公司未尽最大救助努力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这两个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导致了张渊死亡后果的发生。这种情形属于按份之债,应按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牛姆林公司管理的马尾松折断致人损害、救助不力的行为系导致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两个因素的原因力酌定为80%;导游的行为是导致死亡后果的次要原因,其原因力酌定为20%。

作为对这种司法实践做法的学理阐释,我国学术界虽然在数人侵权行为的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划分时究竟是以过错大小为主,抑或是以原因力比例为主,存在争论,但在考虑因素应为过错及原因力之间,却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见解。

可以看出,无论是我国既往的司法实践,还是既有的理论学说,以过错与原因力的权重来综合分配责任,经受住了实践与时间的检验,应予坚持。

(2)第二层次∶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责任”

“平均承担责任”原因在于“难以确定责任大小”。

在合同法领域中,由于合同责任源自当事方的约定,所以责任大小可能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分配清楚。

而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基于技术可行性的考虑,立法者秉承的是单独侵权的逻辑∶如果能够举证或认定“责任大小”,则可以确定各行为与同一损害的某部分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此场合不过是数个单独侵权的集合,因损害具有同一性而体现为按份责任;如果不能举证或认定“责任大小”,则由法律推定各行为与同一损害的每个均等份额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者采纳了平均责任说,责任分配的尺度很难有一个可以数量化的标准,在某些情形下,由于案情复杂,很难分清每个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究竟有多大。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各个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时的做法…推定所有人的责任相同。

根据本条,在原告或被告的立场上,平均责任为(原告或被告)举证不能(或不能举证)的底线;非平均责任的按份责任的承担,只有(原告或被告)举证完成时方能适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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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之道蔡小林

简介: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业余研究历史、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