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煤矿开采移民搬迁,却什么文件都没看到?看律师如何破局!

智勇评社会 2024-10-28 12:04:55

居民的房屋和土地在不被征收的情况下,能否被收回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村集体确实有权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这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无论如何,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占用土地,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都应确保居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村集体组织的搬迁往往与政府征收不同,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许多搬迁流程并不规范,导致村民对此知之甚少,容易陷入被动。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处理的一起采矿移民搬迁案件为例,在村务公开阶段就遇到了难题。一起来看看律师是如何破局的吧!

【案情:因煤矿开采被通知移民搬迁,却什么文件都没看到?】

马女士所在的村因煤矿开采项目而被通知移民搬迁,对于这次搬迁,马女士却感到一头雾水,她从未见过任何正式文件,也不清楚搬迁的具体细节和补偿标准,

感到困惑和不安的马女士决定寻求律师帮助,辗转多家律所,最终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徐会元律师。在律师指导下,马女士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要求公开煤矿开采项目所涉及的全体村民名单、移民搬迁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补偿分配使用情况账目明细、各被搬迁人补偿款实际发放情况及具体数额;关于煤矿开采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相关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材料;村委会2022年-2024年财务收支明细;村委会干部2022-2024各自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

然而,村委会签收相关材料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村务公开,面对迟迟没有任何动静的村委会,律师决定向区政府申请村务公开监督,然而区政府竟直接拒收!

如此明确的拒绝,律师当即对其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对区政府拒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申请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然而市政府却以马女士申请事项与之前申请事项相同为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

面对层层阻挠和挫折,律师并未放弃,代理马女士将市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意见被采纳,法院驳回被告重复诉讼的无理之辩】

被告市政府辩称,申请人诉求为该村整体搬迁的文件资料,区政府、市政府均已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申请,且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申请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决定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依法有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马女士之前就区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系针对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能提起,而在本案中是就拒不履行责令村务公开职能,且申请事项并非同一事由,内容有所不同,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应当撤销被告做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提出三点意见:

村委会有义务定期公开村务信息;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的,有权向区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区政府具有对原告反映的村务公开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公开的法定职责;如区政府不履行监督村务公开职责,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的,上级机关(即市政府)应当受理。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向区政府邮寄了责令公开村务公开申请,但被区政府拒收。此情况下,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无不当。复议机关市政府应当对区政府是否履职进行相应的认定。市政府以相关部门均已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申请,且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申请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于法无据!本案中,被告市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作出案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没有作出上述决定书的相应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撤销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市政府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马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并作出决定。

【在明律师有话说】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村务,例如整村搬迁、移民、房屋腾退需要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等,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和决定。这样可以确保决策过程合法、透明,并且能够充分代表和尊重每位村民的意见和权益。(李宗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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