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用补偿的标准给我赔偿,不是蒙我么?法院:发回重审

智勇评社会 2023-06-23 13: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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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的帮助,王某就被征收部门给“蒙过去”了。自从市政府强拆了他的房屋后,他向该市政府申请行政赔偿,谁知市政府压根不管不顾,最后王某只能将其告上法庭,但谁知一审法院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标准》计算王某的损失,多亏了其代理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的火眼金睛,其一眼就觉察出该补偿标准有问题。最后案件闹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可谢律师的观点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事实:

2019年9月2日,凌海市政府作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确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项目(在辽宁段的部分由凌海市政府亲自督办征拆、土地补偿等工作。)征占土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情况。2020年3月7日,王某收到征收部门下发的清除自己土地上大棚以及地上附着物的通知,但补偿标准一直没谈拢。

让王某意外的是,此举惹怒了征收部门,在收到上述通知的第二天,镇政府就将王某的房屋强拆。王某以“涉案大棚以及附着物未经法定程序、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被强拆为由提起诉讼。12月8日,法院作出“确认违法判决”。2021年1月6日,王某向市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迫不得已的王某只能选择继续诉讼,让王某感到惊讶的是,一审法院迅速作出了赔偿判决,就在其还沉浸在惊喜之中时,其代理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的一句话点醒了王某:按照补偿的标准给赔偿,这肯定不对啊。

于是,王某果断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公道。

诉讼过程:

庭上,谢律师诉称: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应当按照行政赔偿案件的标准认定王某的损失,对其进行全面赔偿,而不是依据行政补偿的标准进行赔偿。其次,市政府在一审时提交的资产评估表,我方也不予认可。

市政府辩称:本案无论是赔偿还是补偿,均应以《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项目补偿标准》和评估公司的报告作为依据,一审判决认为既要兼顾社会效果和公平性,又要最大限度避免给当地经济社会带来不稳定风险,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诉讼结果:

辽宁省高院认为:关于《土地补偿费》的问题,从强拆主体镇政府提供的证据和二审审理时政府的答辩看,政府主张的临时用地和永久占地亩数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亩数,以及一审卷宗明细表中的亩数对不上。对此,市政府在二审中没有解释清楚。所以一审的事实认定不清,应当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本案中,谢律师为何因一字之差据理力争?正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补偿和赔偿也是一样,适用不同的标准,最后得出的结果可能天壤之别。

一般来说,行政赔偿的标准通常比补偿要高,国家以此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性。根据《最高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可知,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不应低于被征收人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可获得的征收补偿。

有错才赔偿,没错给补偿,有错为了道歉会多给“歉意”,而没错就不会提“歉意”二字,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拿到判决书时也不要过早沾沾自喜,及时咨询一下相关律师看看赔偿是否合法有效,这样做才更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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