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荆州公安县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一事冲上热搜,记者联系上被害女童父亲Z先生。Z先生称,上述案件因涉事男孩未满12岁,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被当地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Z先生告诉记者,2023年8月30日,涉事男孩哄骗其女儿前往离家400米左右的菜园进行施暴。Z先生回忆道,施暴男孩先是掐住女童脖子,直至昏迷,随后又将她直接拖到茅坑屋,在将女童扔进去后,又向坑内扔了20多块砖头,最后临走时,还把井字型木块盖在缸口用做隐藏。
”我很难想象,一个12岁的男孩,心思如此缜密,作案手法及心性如此恶劣,简直令人发指。“Z先生称。
而上述男孩施暴原因则因Z先生女儿与施暴男孩妹妹因玩具问题而多次发生争执。“刑侦当时告诉我们这个原因时,我们是接受不了的,毕竟小孩之间发生争吵是正常的,但是这个男孩想让我女儿消失的想法却持续了1年多,我很难相信,也不敢相信。”Z先生说。
“从法律的层面讲,我尊重法律,无可辩驳,作为一个父亲,我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可能一辈子我都没办法接受这个结果。”Z先生称。
对于这一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实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不论其犯罪行为多么严重,在法律层面上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此案中,湖北荆州公安县的未满12周岁男孩因杀害4岁半女童而不负刑事责任,警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了案件。
12岁刑责年龄卡不住未成年人犯罪
目前,对于此类严重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强调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和监管。正如报道所述,这名男孩正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并且后续是否返校取决于其在矫正机构的恢复情况。同时,受害女童的家庭有权要求民事赔偿,男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实,我国法律就此曾做过一系列完善,对少年犯的年龄界定有过变化。例如,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条,此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那个犯下杀人罪行的男孩,恰恰“躲”在12岁这条红线之后,也因此,按照现行法律,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并非万能,尤其是对于那些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满12岁的孩子,我们不能简单期待法律能发挥与成年人犯罪一样的制裁效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对未成年犯罪视而不见。
詹姆斯·布尔格案带来的教训
1993年发生于英国的詹姆斯·布尔格案是一起非常残忍和令人震惊的案件,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在这个案件中,两名10岁的男孩在英国利物浦杀害了2岁男童詹姆斯·布尔格。
根据两人的供述,他们这次作案并没有任何目的,只是打算找一个孩子绑架,结果找到了两岁的詹姆斯·布尔格,两人把他带到附近的火车站,在那里进行难以置信的折磨,包括往眼睛里扔颜料,向嘴里放电池,还用一根10公斤重的铁棒,压住了詹姆斯·布尔格的身体。
最后更是“丧心病狂”的用碎石把他的头压在铁轨上,这样看起来更像一场事故,他们乘火车离开后,詹姆斯·布尔格身体被压成两半,这件事被曝光之后,受到了全英国社会的关注,就连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都公开谴责这种行为。当英国法庭以谋杀和绑架罪判处这两个“最年少杀手”有期徒刑各8年后,有数十万英国人请愿,要求重判他们。2019年奥斯卡最佳提名短片《羁押》讲述的故事就改编自此案。
这起案件发生后,引起了英国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政府和社会开始重新审视当时的少年司法体系,并认为需要对这个体系进行改革。
英国并没有因为此案而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当时是10岁),但该案强化了公众对于年幼罪犯严重犯罪行为的认知,并引发了对此类极端案例下刑事责任年龄合理性的讨论。
在这个背景下,英国政府开始对少年司法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力度。英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法律修正案,包括《2003年刑事司法法》和《2008年治安和刑事司法法》,这些修正案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措施,包括禁止假释、加强监护和拘留等措施。
此外,英国政府还建立了一个新的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包括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院和法庭,以及专门的少年司法程序和处罚措施。英国加强了青少年法庭系统的审判程序,确保在处理涉及严重罪行的少年犯时能够更加公正、透明且具有针对性。例如,增加了法庭对少年犯成熟度和认知能力的评估环节。
针对严重的少年犯罪行为,虽然不能判处成年犯同样的终身监禁,但是英国法律允许对少年犯实施更长的拘留期限,同时强调了对这些少年犯进行有效的矫正和教育的重要性。
该案件后,青少年犯罪者的管理监督制度也得到了强化,包括增加社区服务令、培训中心等非监狱环境的处罚方式以及更加严格的假释和释放条件。
在英美国家,还有一条“恶意补足年龄”的特殊规则,是指“即使没有到刑责年龄但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恶意并有能力辨明是非的未成年人”也将承担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法庭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行为能力而非单一年龄,来判定其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矫正还是惩戒 司法与民意两难
在湖北荆州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这一骇人听闻的事件中,我国法律与社会民意之间的张力展现得淋漓尽致。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极度低龄恶性案件,如何在遵循法治原则、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同时,回应公众对于正义伸张和安全保障的强烈诉求,成为了一个亟待深思的社会议题。
或许很多人还记得一部电影,名字叫做《少年犯》,这部1985年上映的电影,剧情其实很简单:少年犯方刚(陆斌饰)、萧佛(蒋健饰)、沈金明(王劼饰)等人被押送进市少年犯管教所。《社会与家庭》杂志的女记者谢洁心(朱曼芳饰)前往采访这些少年犯。
方刚桀骜不驯,因持刀伤人被判刑,活像一匹野马。屡教不改的惯窃犯萧佛,一进少管所就滋事生非,风波迭起。而受黄色手抄本毒害的沈金明却努力改造,以期悔过自新。一日,冯队长(沈光伟饰)因一时激愤,打了方刚一巴掌,赵所长(赵汝平饰)严厉批评冯队。而方刚却借此谎称自己吞了折叠剪刀,想制造混乱,伺机逃跑。其他家长纷纷来所探视子女,唯独方刚、萧佛的父母不露面。方刚陷于绝望,真的吞了剪刀,幸亏抢救及时,才化险为夷。经过冯队长和谢洁心苦心开导劝慰,发誓与儿子断绝关系的方父动了心,全家在医院相见,方刚心中升起了新的希望。而萧佛的父亲则恶意谩骂前来找他的冯队长和谢洁心,他的行为遭到冯队长的谴责。沈金明刻苦学习,表现出色,被提前释放。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大学。谢洁心通过与少年犯的接触,深感自己有责任呼吁社会不要歧视、嫌弃失足青年。
然而此时,她接到家里打来的电话。在家门口,她目睹自己的儿子被押上警车。她全身心地投入社会活动,却忽视了对自己子女的关心、教育,以致造成令人触目惊心的后果。
显然,《少年犯》好就好在,它在前半部提供了一种理想化的场景——通过道德感化,让未成年人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而悔过自行。然而,结尾处谢洁心孩子被抓,却更多体现了现实的复杂——或许,有关人类“性本善“还是”性本恶“的议题,以及当今社会结构下,成年人忙于工作、奔波、生存,确实无力做到”孟母三迁“,孩子启蒙阶段接受不良信息的途径和速度远超家庭及社会道德教育力度,才是当前中国乃至全球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频发的根源所在。
显然,面对未成年人尤其是低幼犯罪,法律与民意之间往往陷入两难。当此类严重罪行发生时,单纯依赖心理矫正教育而缺乏严厉惩处,往往引发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质疑与焦虑。司法实践中,“无法可治”的困境不仅加深了受害者家庭的痛苦,也在社会舆论中掀起了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甚至实施惩戒措施的激烈讨论。
反对“刑责“年龄降低的论者或许会说:即使中国将”刑责“年龄降低至10岁,如果如果9岁、8岁甚至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犯下严重罪行,当如何处之?
律师张海粟的观点揭示了问题的核心: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无过错,法律应从重从严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矫正工作,以期在未成年犯罪者心中播下敬畏法律的种子,并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他建议通过多方听证机制,充分听取包括受害者家属在内的社会各界意见,制定更为严格且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在此背景下,寻求法律与民意的平衡点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司法体系应当坚守法制底线,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断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矫正教育制度,确保其科学性、有效性和人性化;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亦需倾听民众声音,适时审视现有法律规定,考虑引入更加完善的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更具震慑力的替代性惩罚措施。比如,当父母等监护人确实无力管束小孩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重启“少管所“?是否要借鉴国外对刑责年龄不再“一刀切”,加入更多综合评估手段、一案一议的经验?
在“矫正还是惩戒”这一两难抉择面前,法律与民意的严丝合缝并非易事,但唯有深入探究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才能真正找到兼顾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最佳路径。我期待一个既能体现人文关怀又能彰显法律权威的司法体系,在尊重个体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有效治理和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期待的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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