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东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李东犯有受贿罪,鉴于其犯罪情节严重,决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法院还裁定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进行追缴,并上缴国库。
经过法庭的详细审查,从1999年至2023年间,被告李东在担任多个要职期间,包括神华准格尔煤炭公司的党委副书记兼经理、准格尔能源公司的党委副书记及董事长、神华集团的副总工程师、党组成员及副总经理,以及国家能源集团的党组成员及副总经理等职位,利用其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与个人在产品销售、煤炭采购、企业运营、职位调动等方面提供了不当协助。在此过程中,他直接或间接地非法接受了来自这些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总额折合人民币约1.08亿元,其中有一部分尚未实际到手。经审理查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东所涉行为确凿无疑地构成了受贿罪,其受贿金额之巨堪称特大,理应依法予以严惩。然而,在量刑考量中,法院注意到,李东的部分受贿企图并未得逞,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全面坦白所有犯罪事实,表现出了深刻的悔过态度。尤为重要的是,他主动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确保了涉案的所有财物均已被追回。基于以上因素,包括法定及酌定量刑减轻的情节,法院依法决定对李东实施从宽处理。据此,法庭作出了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