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为了稳定发展,会对持有公司股权的高管人员在股权转让时进行限制,如自持有开始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等,以促使高管们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是如果高管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了股权,那么该转让是否有效呢?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8年,甲、乙为A公司股东,甲出资22500元持有A公司4.17%股权,乙出资22500元持有A公司4.17%股权。另外,甲、乙还担任A公司监事职位,《A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4款约定,公司董事和经理及监事在公司创建三年内不准转让本人持有股份。
2019年2月18日甲向A公司提出辞职,2019年3月5日甲向丙转让2%的股权;在2019年3月30日乙也向A公司提出辞职,2003年8月5日,乙也将其所有的股权中2%转让给丙。
甲、乙向丙转让股权后,请求A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A公司拒绝协助,A公司认为甲乙曾担任公司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在公司创建三年内不准转让本人持有股份。甲乙称其二人已经辞职,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位,A公司称即使二人已经辞职,但是仍然履行着监事的职责,所以甲乙与丙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协商无果,甲乙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未明确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经理及监事的转让股权行为。A公司章程中虽有对公司的董事、经理及监事转股和退股的限制性规定,但公司章程未规定违反限制转让的无效。另外甲乙已经辞职,不再担任监事职位,A公司主张的甲乙仍履行监事职责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以,甲乙与丙的股权转让为有效的,A公司应配合甲乙办理与丙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风险提示
公司为了高管能够尽职尽责来履行义务,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但是当所限制的条件消失后,公司不能再限制高管的股权转让自由。甲乙已经辞去了A公司监事的职位,不再适用公司章程的限制条件,甲乙可以自由转让,A公司也必须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限制高管的股权转让,以促进高管能为公司的发展尽职尽责呢?我们建议:
1、章程中规定违反限制条款的转让行为无效
公司在章程中限制高管在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时,要约定高管违反章程转让股权的后果,否则法院无法支持公司的主张。如A公司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高管在公司成立的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但未规定如果转让了后果是什么。法院在裁判中也提到A公司章程未规定违反限制转让的无效。
2、章程可规定高管转让股权需经过股东一致同意
如公司想避免高管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后给公司带来不稳定因素,除了年限的限制,还可以在章程中规定高管在职期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转让。因高管持有股权,在本质上属于公司的股东,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另行约定。所以公司可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表决的人数。
3、章程不可规定禁止高管转让股权条款
公司章程不能做出禁止或者变相禁止高管转让股权的条款,如高管不得转让其股权。因为股权是股东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高管作为股东可以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禁止转让的规定违反了财产可自由转让的原则,并且法院一般会将该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不能实质上约束限制高管在职期间股权转让的行为。所以尽可能约定合理的限制条款。那么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可以做保证呢,可阅读往期文章《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可以提供保证吗?|公司法研》【公司法研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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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