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规定什么叫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又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重婚的刑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判断重婚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如果第三者采取劝说、诱惑、暗示、怂恿、贿赂、恐吓等手段,向被教唆者(即夫妻中的另一方)灌输或加强犯罪意图,导致被教唆者按照教唆者的意愿实施犯罪行为,那么第三者将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59条第1款的“破坏军婚罪”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三、重婚类型列举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
四、同住多久属于重婚罪?
只要构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构成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视为重婚的情况: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当然,对重婚行为的界定也不能无限制扩张。不能将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婚外情也纳入重婚的范围。因为只有那些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在事实上形成了夫妻间人身关系的非法同居,才能在实质上称得上是一种婚姻行为。婚外情、通奸、一般的姘居,只能通过德治、党纪、政纪来解决,而不应上升为法律,更不能用刑法方法处理。
五、重婚的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律职能,减轻其在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更是有利于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对于精神损害,无过错方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对于给无过错方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还可以一并适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