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顾名思义,就是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不是手写的,但却需要人工手写签名的遗嘱。并且每一页都需要签名!并且在制作时,必须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否则无效!
打印遗嘱系《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随着电脑、打印机等科技设备的普及化,人们的书写习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打印输出成了文本记录的重要方式。为顺应时代变化,呼应社会需求,《民法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遗嘱是借助电子计算机设备制作并经打印机输出的载体形式;
二、打印遗嘱应由两个以上适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了保障遗嘱见证人能够客观地进行见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对见证人的条件进行了限制,对打印遗嘱效力认定时应注意审查见证人的条件;
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均要在该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要在每一页都签名。
这是因为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时间。如果是多页的打印遗嘱,没有签名的部分是无效的,如果没有签名的部分和签名的部分为一个整体,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认定有签名的部分的具体内容时,应认定遗嘱全部无效为宜。
2.在签署时间时,年、月、日缺一不可。
这样一方面便于确定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另一方面是为了确定多份遗嘱的前后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