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流拍的可以以物抵债吗?不以物抵债的能退给债务人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7 12:28:41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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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无法偿付债务的,法院会将债务人抵押的财产进行拍卖。但是在拍卖过程中,往往会有直到拍卖时间结束仍无人竞拍的情形,这种情形称为流拍。

司法拍卖流拍的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拍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协商以物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如果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能退还被执行人吗?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交执行债权人抵债的财产至少须得经过两次流拍,第二次流拍后,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其抵债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流拍价买受该财产,且执行债权人仍然拒绝抵债的,除非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因此,在第三次拍卖流拍的情况下,拍卖财产一般最长应在六十七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执行财产流拍后,若执行债权人迟迟不作出接受抵债的意思,执行财产的价值可能会出现变化,执行财产价值明显升高的,再以本次流拍价抵债,势必对被执行人不公平。

执行中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受第二次流拍的限制。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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