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签“背对背”条款但有这些情形分包人仍可请求即时付款!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8 08:54:28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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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和分包人通常会约定,承包人以发包人付款作为给分包人付款的前提,如果发包人未付款的,分包人不得向承包人请求付款。

建设施工合同的这种约定在实践中通常称为““背靠背””条款。

如果双方签订了签“背对背”条款,哪些情况下发包人仍可请求即时付款呢?

最高院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因承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中建一局提出双方约定了在大东建设未支付工程款情况下,中建一局不负有付款义务。

但是,中建一局的该项免责事由应以其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为前提,作为大东建设工程款的催收义务人,中建一局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盖章确认案涉工程竣工后至本案诉讼前,已积极履行以上义务,对大东建设予以催告验收、审计、结算、收款等。

相反,中建一局工作人员房某的证言证实中建一局主观怠于履行职责,拒绝祺越公司要求,始终未积极向大东建设主张权利,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附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情形,故中建一局关于“背靠背"条件未成就、中建一局不负有支付义务的主张,理据不足。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形,分包人也可不受背靠背条款的约束直接向承包人请求工程款。

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如果分包合同无效,则“背靠背”条款因属于支付条件或期限的约定,而非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条款,因此也无效。承包人应依法承担付款义务,不受发包人是否付款的限制。

因此,这种情况下,分包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

1. 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只有工程质量合格才能突破”背靠背”条款要求及时付款。

2. 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作为付款要求的证明。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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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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