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2条规定了例外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述规定分析,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及时安排调休。
因此如果是威胁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无疑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若劳动者并未明确反对加班,且接受了单位支付的加班费,在司法案例中存在的着不同观点:
1、劳动者属于自愿加班,不支持经济补偿金。虽然企业安排员工长时间加班的行为违法,但若员工并未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加班的事实,且企业已经依法支付了足额的加班工资的,应当认定劳动者系自愿加班。法律并没有赋予劳动者在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经济补偿的权利。
且并非所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本身依法有权选择拒绝加班的情形下,却同意加班并领取加班工资,不足以认定用人单位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难谓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又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违诚信原则。从员工的角度,对于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劳动者可依法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且可以拒绝加班。
2、劳动者属于劣势地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就工作安排而言,劳动者相比于用人单位是处于劣势地位。用人单位单方延长工作时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延长工作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间超过法定36小时,属于违反劳动法加班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基础上,就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强迫加班事实,需要劳动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员工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自己加班的事实,以及企业强迫加班的事实)。
综上,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并不存在法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而企业又以辞退威胁员工强制加班的,劳动者可以明确表示拒绝(若不拒绝且接收了加班费,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自愿加班)。在此情况下,如果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或者企业可能不会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仍强行安排加班或故意刁难的拒绝加班的员工。此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厂现在都是多干一个多小时,都不算加班!!!!就压榨劳动力有啥好办法!!!
律师上班时说这些都是小事,你先把费交一下。下班了你猜他和谁在一起嗨皮起来了[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每个员工都是直接参与人,他们所有的口供都应该有效,而不是需要举证。劳动人民被剥削久了总会有后果那一天,历史有很多见证,我们走着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