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关于退役军人安置地的选择,有一条新规着实让人激动。《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其中,退役军人选择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不受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限制。
对于想投靠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在超大城市驻地安置的退役军人,《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明确限制:退役军人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除符合其安置方式对应的规定条件外,按照本人部队驻地安置的,还应当在驻该城市部队连续服役满规定年限;按照投靠方式安置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而《条例》的这一放宽,无疑给工作训练中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军人,在退役时有了更多选择。众所周知,超大城市人口密集,各类社会资源丰富,无论是教育、医疗、就业机会等等,超大城市都是占据绝对优势的,而要真正无差别享受城市所有待遇,终究逃不过户籍的“真香”定律。此次《条例》打破常规,用法规政策牢固确立贡献越大、安置越好的鲜明导向。
除了贡献显著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条例》在退役义务兵和军士安置地的选择上,也有一些细化。比如易地安置方面,退役义务兵和军士投靠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安置的,符合条件可以随任何一方户口安置;对于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且符合随军条件,就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对于随配偶安置应当结婚满两年的限制,明确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反推也就是对中等以下城市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和军士,不再强制要求结婚满两年。
另外,还新增了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等情况,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接收安置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对于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以及父母双亡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也有适当的照顾。依据《条例》规定,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退役军人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