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第三次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正式发布,对比2019年第二次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哪些新变化?君呼对此进行了梳理,供战友们参考。
1.章节目录,第二章由“死亡抚恤”改为“军人死亡抚恤”;第三章“残疾抚恤”改为“军人残疾抚恤”。
2.第十二条,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由“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改为“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由“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改为“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
3.第十五条,由“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改为“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新增“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4.第十六条,由“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改为“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40%;(二)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三)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四)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25%;(五)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5%;(六)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5.第十九条,由“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改为“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由“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改为“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
6.新增第二十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
7.第二十七条,由“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改为“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因病致残经治疗病情稳定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在服现役期间评定残疾等级。”新增“评定残疾等级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
8.第二十九条,由“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改为“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凭原始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新增“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者因体内残留弹片致残,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可以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
9.第三十条,由“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改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
10.第三十一条,由“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改为“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11.第三十四条,由“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改为“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12.第四十六条,由“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改为“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其中,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机关相应岗位;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照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军人配偶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
13.第五十二条,由“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改为“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
14.第五十七条,由“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逾期仍未履行的,改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新增第六十三条,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伤亡的抚恤优待,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健全关爱帮扶机制,精准帮扶特殊困难优抚对象,可高效利用资源,解决广大官兵的后顾之忧,激励官兵保家卫国,献身国防的精神[点赞][点赞][点赞]
因战特别优待机制体现在什么地方???
应该增加残疾军人提前退休政策
残疾军人应该提前退休
伤残军人警察应当提前退休[点赞]
应考虑增加5至10级的伤残军人在年满50后,根据等级享有提前退休的相对应年限。
以前的可以补领吗。
我没立功,没我的份[呲牙笑]
我体内有脑起搏器估计过不到70岁[捂脸哭]
建议年满60周岁后,伤残等级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民政局管最好!!!!!
请多多关注下退伍回来后,残疾了的
赞同,不能让军人流血又流泪。[点赞][点赞][点赞]
战时二等功增25%什么意思
为国家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爱心][爱心][爱心][点赞][点赞][点赞]激励军人保卫祖国,为祖国建设献身贡献精神[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
看看执行力度怎么样吧
第53条以前残疾军人景区减免,现在含糊了
想问一下,意思是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每月工资会涨一点吗
应该给退役残疾军人安置工作